麗水市這個縣農民“下山脫貧”補助,人均最高可補10萬元

松陽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為紮實推進“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異地搬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扶貧異地搬遷項目管理辦法》和《中共麗水市委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2019-2023年全縣完成搬遷人口16000人以上。

一、總體要求

堅持整體搬遷、集聚集約;屬地管理、市場運作;一戶一宅、分類施策;產城融合、促農增收等原則。突出“解危、脫貧、集聚、生態”,優化人口、資源要素和生產力佈局,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助推松陽鄉村振興和山區國際化發展。

二、搬遷範圍

搬遷範圍原則上為縣城一二類規劃區、古市鎮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優先列入搬遷區域的有:

(一)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隱患區、東塢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集雨區範圍村莊、D級農村危舊房;

(三)高山遠山人口數量偏少、農房佈局分散、公共資源共享率偏低、產業發展困難等可實施整村搬遷的自然村;

(四)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區域;

(五)村莊規劃佈局需要調整的區域;

(六)縣委、縣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區域。

三、搬遷扶持對象

戶籍在搬遷範圍內且有合法產權住房,申報時實際登記在冊的原農業戶口人員(2016年12月1日戶改前為農業戶口家庭人員);低收入農戶以申報時浙江省扶貧信息系統錄入人員為準。

享受扶持政策的搬遷農戶需將原有住房及附屬建築物拆除或處置到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審核後可列入扶持對象:

1.已結婚登記,戶籍在省外未遷入搬遷範圍的原農業戶口人員;

2.原戶籍在搬遷範圍內,申報時戶籍已遷出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學前兒童、現役義務兵、服刑人員;

3.戶籍在搬遷範圍但與申報人不同戶,自願與申報人合戶搬遷的三代以內直系親屬;

4.經鄉鎮(街道)審核確認未載入不動產權證的三代以內直系親屬;

5.能提供結婚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的無戶籍境外人員;

6.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戶籍改革後原農業戶口家庭新增人員;

7.同一行政村內異地搬遷至經縣發改局立項的安置小區(點)的農戶;

8.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扶持對象:

1.已享受過扶貧異地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搬遷等扶持政策的人員;

2.在同一遷出地所在村(自然村)拆建、改建、新建、購買住房的人員(不含跨自然村異地搬遷對象);

3.在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處置驗收通過之日前死亡或縣級網站資金補助公示截止之日後出生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編的農業戶口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四、搬遷類型、安置方式

(一)搬遷類型

1.整村搬遷。行政村或自然村(含有歷史沿用地名的1戶及以上,且民政部門地名辦未登記的小規模自然村)人口實現整體搬遷,房屋及附屬建築物拆除或處置到位。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人口搬遷、10戶以下自然村未搬遷農戶少於2戶(含)的可認定為整村搬遷。

2.零星搬遷。除整村搬遷以外的其它搬遷方式。

(二)安置方式

1.貨幣安置。搬遷農戶自願放棄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或公寓安置,在縣城一、二類規劃區和古市鎮建成區,自行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不含小產權房)、國有出讓的土地建房,以及在縣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市場化+”模式建設的樓盤購買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2.梯度轉移安置。搬遷農戶到縣城一、二類規劃區,古市鎮建成區以外區域,規劃保留的行政村、中心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性質的舊房、閒置房進行安置的方式。

3.公寓房安置。搬遷農戶在統一規劃建設的安置小區(點)購買公寓房進行安置的方式。戶主年齡達到法定婚齡,已結婚尚未分戶,也可作為獨立戶安置。

4.自建房安置。搬遷農戶在符合相關規劃許可的用地上自行建房進行安置的方式,建房標準按照縣政府關於農民建房審批管理有關文件執行。

5.其它方式安置。搬遷農戶採取投親靠友等其它形式進行安置的方式。

五、搬遷補助標準

(一)整村搬遷補助標準

1.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整村搬遷人員:貨幣安置 7 萬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 2.75萬元/人、梯度轉移安置 2萬元/人、自建房安置1.5萬元/人。

地質災害隱患區、東塢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集雨區範圍村莊實行整體搬遷的人員參照執行。

2.其它區域搬遷人員:貨幣安置 6 萬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2.25萬元/人、梯度轉移安置1.75萬元/人、自建房安置0.84萬元/人。

3.整村搬遷中的低收入農戶:選擇貨幣安置的分別按上述相應類別的貨幣安置補助標準執行;選擇公寓房安置、梯度轉移安置、自建房安置和其它方式安置的均按3萬元/人補助。

(二)零星搬遷補助標準

1.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地質災害隱患區、東塢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集雨區範圍村莊搬遷人員:貨幣安置 5 萬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2.25萬元/人;梯度轉移安置、自建房安置1.5萬元/人。

2.其它區域搬遷人員:貨幣安置 3.5 萬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 1.5 萬元/人,自建房安置 0.84 萬元/人;梯度轉移安置不予補助。

3.零星搬遷的低收入農戶:貨幣安置 5 萬元/人;梯度轉移安置、公寓房安置、自建房安置和其它方式安置均為3萬元/人。

(三)貨幣安置購房補助標準及要求

選擇貨幣安置的搬遷農戶在享受上述相應檔次補助的基礎上,在本實施方案出臺之後新購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小產權房)的,憑商品房買賣合同,每戶只享受一套,人均可享受 30 平方米的購房補助,每戶享受最高補助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購房面積人均不足 30 平方米的按實計算(縣政府與樓盤開發商另有安置約定優惠的可同時享受)。具體補助標準為:

1.在縣城一類規劃區購房的,按核定面積整村搬遷補助1000元/㎡、零星搬遷補助700元/㎡。

2.在縣城二類規劃區和古市鎮建成區購房的,按核定面積補助500元/㎡。

(四)公寓房安置優惠政策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搬遷農戶實行樓層差價安置,建築面積實行每人 60 平方米的政府優惠價,超面積部分實行市場優惠價。單戶享受政府優惠價的面積不超過所安置的公寓房面積(具體以各小區安置辦法為準)。

六、申報程序

符合條件的“大搬快聚”對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戶主提出申請,填報《松陽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遷申報表》,提交戶口簿等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經村民委員會初審簽署意見上報遷出地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對“大搬快聚”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報縣“大搬快聚”辦公室;縣“大搬快聚”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經審核同意後列入搬遷計劃,由遷出地鄉鎮(街道)、村負責實施搬遷工作。

納入扶持和安置的對象,需提交遷出地房產處置驗收材料,其中:

(一)選擇貨幣安置的,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簽訂放棄集體土地建房承諾書等材料;

(二)選擇梯度轉移安置的,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等材料;

(三)選擇其它方式安置的,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附件:

1. 松陽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補助政策明細表(貨幣安置)

2.松陽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補助政策明細表(公寓房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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