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兩年沒有用地,農民:這算是合法徵地嗎?

拆遷協議全村都簽了,地上附著物補償大部分村民也都拿了,可是地還留在村民手裡,兩年都沒有動。村民劉女士發現,這場徵地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因為徵收方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劉女士起訴徵收方徵地行為違法,並提出了要徵收方賠償自己土地荒廢兩年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在本案再審過程中給出了答案:雖然徵地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對一般徵地程序的要求,但是結果是保護了農民權益的,所以拆遷協議的效力沒問題。

這是最高院的一則審判案例,大家跟隨京尚拆遷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案件吧。

徵收方兩年沒有用地,農民:這算是合法徵地嗎?


徵地程序不合法,但簽訂拆遷協議後拆遷方沒有用地,不是未批先徵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方應該先就徵地事宜向職權機關申請辦理徵地審批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然後再組織實施徵地。有了這些依法必須具備的審批手續,才能和農民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收走土地並加以利用。

如果拆遷方並沒有辦理這些審批手續,而是直接先和村民們簽了徵地協議,這樣的徵地程序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但是,如果徵收方在用地之前先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批准,用地行為就仍然是合法的。徵收方在和村民簽訂協議後,沒有收走土地,也沒有違法使用案涉土地,就不存在違法用地的問題,也不屬於實際上的“未批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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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先給了補償,地還留在農民手裡,農民的權益沒有受到侵害

在劉女士的案件中,經過該村的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拆遷方和村民們簽了徵地補償協議,也先向村民發放了地上附著物補償,補償發放後拆遷方還沒有收走土地,而是把地留在了村民手裡。

在這個過程中,村民們都知道了徵地這回事,也瞭解了徵地補償事宜,還組織了村民會議討論了徵地的事,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都得到了體現,實際上起到了一種“預徵收”的作用。

拆遷方非但沒有侵犯農民權利,反而既先把補償發到了農民手裡,又保留了土地的原狀,把地留給農民繼續管理使用,這個舉動更充分地保障了被徵地農民的權益。

因此,雖然說這場徵地的程序和一般徵地不同,可是預徵收行為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讓農民提前拿到了補償,而且實際上還能繼續利用土地。

徵收方兩年沒有用地,農民:這算是合法徵地嗎?

結合以上兩點,法院給出了審理意見,認為案涉徵收方和劉女士簽訂的拆遷協議效力沒有問題,並就此作出了再審裁定,駁回了村民劉女士的再審申請,與一二審法院一樣,沒有支持劉女士的兩項訴訟請求:判決認定涉案土地被違法未批先徵;賠償其土地荒蕪了兩年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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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案,京尚拆遷律師想說的是,不管是何種徵收拆遷,在任何協議、文件上簽字之前,被拆遷人都一定要慎重考慮之後再決定是否簽字。一旦你在文件上籤了字,再想要推翻它就很困難了。

當然,京尚拆遷律師必須要說明的是,本案的情況很特殊,並不是所有和法定徵收程序不一致的徵地拆遷都能得到支持。被拆遷人朋友還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自己的處境,妥善處理維權事宜。有必要時,可以聯繫拆遷律師,請專業律師就個案情況幫你做維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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