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鏟殺"鄉幹部案一審獲死緩,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明經國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明經國的親屬、被害人的親屬及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宣判。

農民

宣判現場

2017年3月17日上午,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委會在徵求村民意見後,僱請他人駕駛挖掘機對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進行拆除作業。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時,因挖掘機司機操作不慎,造成相鄰的明經國土坯房南部屋簷受損,部分瓦片掉落,但未損壞牆體,在場的鄉村幹部向隨後而來的明經國之妻張雪珠、之子明小龍作了解釋。之後,明小龍到村小賣部告訴明經國有人來拆老房子,明經國很生氣,回家拿一把鐮鏟趕到現場,見其土坯房受損,誤認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顧在場鄉村幹部再三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駕駛室。時任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見狀報警,明經國心生怨恨,持鐮鏟多次猛擊卓宇頭部,致卓宇嚴重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明經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作案工具鐮鏟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後,明經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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