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多項目預售,預繳稅款可互相抵減嗎?合併或分項扣減?

答:

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的是預售制度,對預收賬款先預繳增值稅,待達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再計算稅款,並扣減預繳的稅款。對於有新老項目同時預售或者有多個項目同時預售情況的,預繳稅款可分項目扣減或合併扣減。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發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及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只有達到“《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才可以計算相應稅款並扣減預繳稅款,對沒有達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項目預繳的稅款不能扣減。在實踐中,為簡化稅款的計算,大部分地區基層稅務機關對於有新老項目同時預售或者有多個項目同時預售情況的,只要有項目達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同項目預繳的稅款都可以扣減。


房地產企業多項目預售,預繳稅款可互相抵減嗎?合併或分項扣減?


【案例1】企業有多個項目預售的(合併扣減)稅款計算

A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假定該公司2016年1月份甲項目開工,2017年4月開盤,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11月項目竣工,2017年5-11月相關數據:甲項目收取的全部價款為18000萬元。同時A公司乙項目2017年3月開工,6月開盤,截止11月,乙項目收取的全部價款為22000萬元,乙項目尚未竣工。


甲項目預繳稅款計算

不含稅銷售額:18000÷(1+5%)=17142.86(萬元);

預繳增值稅稅款:17142.86×3%=514.29(萬元)。


乙項目預繳稅款計算

不含稅銷售額:22000÷(1+11%)=19819.82(萬元);

(注意:2019年4月1日起,這裡計算不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稅稅率改為10%)

預繳增值稅稅款:19819.82×3%=594.60(萬元)。


當期企業應納稅款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17142.86×5%=857.14(萬元);

當期實際應納稅額:857.14-514.29-594.60=-251.75(萬元)。

根據政策規定,“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因此A公司當期還剩餘251.75萬元預繳稅款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房地產企業多項目預售,預繳稅款可互相抵減嗎?合併或分項扣減?


【案例2】企業有多個項目預售的(分項扣減)稅款計算

A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假定該公司2016年1月份甲項目開工,2017年4月開盤,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11月項目竣工,2017年5-11月相關數據:甲項目收取的全部價款為18000萬元。同時A公司乙項目2017年3月開工,6月開盤,截止11月,乙項目收取的全部價款為22000萬元。


甲項目預繳稅款計算

不含稅銷售額:18000÷(1+5%)=17142.86(萬元);

預繳增值稅稅款:17142.86×3%=514.29(萬元)。


乙項目預繳稅款計算

不含稅銷售額:22000÷(1+11%)=19819.82(萬元);

(注意:2019年4月1日起,這裡計算不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稅稅率改為10%)

預繳增值稅稅款:19819.82×3%=594.60(萬元)。


當期甲項目應納稅款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17142.86×5%=857.14(萬元);

當期實際應納稅額:857.14-514.29=342.85(萬元)。

房地產企業多項目預售,預繳稅款可互相抵減嗎?合併或分項扣減?

摘自:《房地產企業全流程全稅種實務操作與案例分析(第二版)》,主編董宏,副主編施玉明、成秀美、王亮,中國市場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