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企業所得稅)

我們單位註冊在外地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根據您的描述,根據《2019 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等規定,貴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所以分公司不能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2012 年第 57 號公告)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