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多项目预售,预缴税款可互相抵减吗?合并或分项扣减?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是预售制度,对预收账款先预缴增值税,待达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计算税款,并扣减预缴的税款。对于有新老项目同时预售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预售情况的,预缴税款可分项目扣减或合并扣减。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可以计算相应税款并扣减预缴税款,对没有达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项目预缴的税款不能扣减。在实践中,为简化税款的计算,大部分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于有新老项目同时预售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预售情况的,只要有项目达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同项目预缴的税款都可以扣减。


房地产企业多项目预售,预缴税款可互相抵减吗?合并或分项扣减?


【案例1】企业有多个项目预售的(合并扣减)税款计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公司2016年1月份甲项目开工,2017年4月开盘,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项目竣工,2017年5-11月相关数据:甲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8000万元。同时A公司乙项目2017年3月开工,6月开盘,截止11月,乙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为22000万元,乙项目尚未竣工。


甲项目预缴税款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18000÷(1+5%)=17142.86(万元);

预缴增值税税款:17142.86×3%=514.29(万元)。


乙项目预缴税款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22000÷(1+11%)=19819.82(万元);

(注意:2019年4月1日起,这里计算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

预缴增值税税款:19819.82×3%=594.60(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税款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17142.86×5%=857.14(万元);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857.14-514.29-594.60=-251.75(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A公司当期还剩余251.75万元预缴税款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多项目预售,预缴税款可互相抵减吗?合并或分项扣减?


【案例2】企业有多个项目预售的(分项扣减)税款计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公司2016年1月份甲项目开工,2017年4月开盘,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项目竣工,2017年5-11月相关数据:甲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8000万元。同时A公司乙项目2017年3月开工,6月开盘,截止11月,乙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为22000万元。


甲项目预缴税款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18000÷(1+5%)=17142.86(万元);

预缴增值税税款:17142.86×3%=514.29(万元)。


乙项目预缴税款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22000÷(1+11%)=19819.82(万元);

(注意:2019年4月1日起,这里计算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

预缴增值税税款:19819.82×3%=594.60(万元)。


当期甲项目应纳税款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17142.86×5%=857.14(万元);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857.14-514.29=342.85(万元)。

房地产企业多项目预售,预缴税款可互相抵减吗?合并或分项扣减?

摘自:《房地产企业全流程全税种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第二版)》,主编董宏,副主编施玉明、成秀美、王亮,中国市场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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