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納稅申報”,進行稅款繳納籌劃

納稅籌劃事無鉅細,就拿公司每個月都要進行的納稅申報來說吧,處理得當也可以實現納稅籌劃。

如何利用“納稅申報”,進行稅款繳納籌劃

案例:每月都在進行的納稅申報,也有籌劃技巧

(一)案例背景

某汽車4S店,2018年12月份汽車銷售火爆,當月實現銷售收入3000萬元,當月銷項稅額510萬元,當月已認證全部可抵扣進項稅額180萬元,12月份應納增值稅330萬元。

但是,該4S店在2018年12月採購了一批車輛,該批在途車輛金額2 000萬元,待抵扣進項稅額340萬元,由於汽車廠家12月25日年度關賬,致使停止對經銷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車輛的發票只能在2019年1月份取得。

通過以上情況我們可以發現:

(1)如果2018年12月採購的該批車輛,廠家能夠在當月開出發票,那麼該4S店2018年12月份認證抵扣後,不僅無須繳納增值稅,還有10萬元的進項留抵。

(2)如果2018年12月採購的該批車輛,廠家在2019年1月份開出發票,那麼該4S店2018年12月份應納增值稅330萬元。

很顯然,由於廠家發票開具的時間問題,致使該4S店得提前繳納增值稅330萬元,那怎麼辦呢?有什麼籌劃方法嗎?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53號)第一條規定,以及《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三)節稅解析

通過以上政策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如果該4S店能夠找到有“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理由,並且經稅務機關核准,在預繳稅款之後(一般預繳2萬元至20萬元),便可取得延期納稅申報的權利。

這樣就可以在2019年1月待取得廠家開來的增值稅發票,通過認證抵扣後,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達到不需要繳納如此大額增值稅的目的,實現稅收“遞延納稅”籌劃的效果。

本文摘自 降低稅負:企業涉稅風險防範與節稅技巧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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