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年底了,提醒財務人員,全年利潤不一定就是應納稅的所得額


年底了,提醒財務人員,全年利潤不一定就是應納稅的所得額

注意

利潤表上的全年利潤不一定就是全年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不要簡單的認為,2019年度利潤表上虧損了,就沒有企業所得稅了。

企業所得稅不是按照利潤來計算繳納,而是按照經過納稅調增調減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的。

具體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稅率不一定都是25%,還要看看你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等。

案列

山東光大商貿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標準,2019年度經營情況:

營業收入100萬元

營業成本70萬元

管理費用-工資 10萬元

管理費用-福利費 2.4萬元

稅金及附加 0.6萬元

利潤總額=17萬元

福利費需要調增金額=2.4萬元-1.4萬元=1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應納稅調增=17+1=18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8*25%*20%=0.9萬元

年底了,提醒財務人員,全年利潤不一定就是應納稅的所得額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參考三

財稅〔2019〕13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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