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網絡犯罪大數據報告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對10起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做出分析。


典型案例目錄

一、陳文輝等7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三、陳明慧等7人詐騙案

四、李時權等69人詐騙案

五、陳杰等9人詐騙案

六、黃國良等9人詐騙案

七、童敬俠等7人詐騙案

八、朱濤等人詐騙案

九、邵庭雄詐騙案

十、楊學巍詐騙案

典型案例

一、陳文輝等7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分別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將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的詐騙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在校學生錢款,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近年高發、多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山東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籌措的9 000餘元學費被詐騙,悲憤之下引發猝死,輿論反應強烈,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打擊問題再次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加大打擊懲處力度,2016年12月,“兩高一部”共同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詐騙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詐騙在校學生財物的,要酌情從重處罰。本案是適用《意見》審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對被告人陳文輝頂格判處,充分體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天禹通過植入木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網站,取得該網站管理權,非法獲取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餘條,並向另案被告人陳文輝出售上述信息10萬餘條,非法獲利14 100元,陳文輝利用從杜天禹處購得的上述信息,組織多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20餘萬元,並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後,被告人杜天禹表示服判不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天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4萬餘條,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萬餘條,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杜天禹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員,應當知道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卻利用技術專長,非法侵入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的網站,竊取考生個人信息並出賣牟利,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杜天禹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三)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網絡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一系列犯罪,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確有打擊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詐騙案的關聯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竊取並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給另案被告人陳文輝精準實施詐騙犯罪得以騙取他人錢財提供了便利條件,杜天禹應當對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適用“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案件宣判後,被告人認罪服判未上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陳明慧等7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明慧糾集範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人結成詐騙團伙,群發“奔跑吧兄弟”等虛假中獎信息,誘騙收到信息者登錄“釣魚網站”填寫個人信息認領獎品,後以兌獎需要交納保證金、公證費、稅款等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再通過冒充律師、法院工作人員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納保證金或領取獎品構成違約為由,恐嚇要求被害人交納手續費,2016年6月至8月間,共騙取被害人蔡淑妍等63人共計681 310元,騙取其他被害人財物共計359 812.21元。蔡淑妍得知受騙後,於2016年8月29日跳海自殺。陳明慧還通過冒充“爸爸去哪兒”等綜藝節目發送虛假中獎詐騙信息共計73萬餘條。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明慧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通過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陳明慧糾集其他同案人參與作案,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個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明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範治傑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高考學生被騙後猝死、自殺等重大案件之一,經媒體報道後,輿論高度關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陳明慧組織、指揮電信詐騙團伙,有利用“釣魚網站”鏈接、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殺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在陳明慧實施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況下,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充分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四、李時權等6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時權曾從事傳銷活動,掌握了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建立起140餘人的詐騙犯罪集團。李時權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總經理,全面負責掌握犯罪集團的活動,任命被告人吳月瓊、吳貴飛、閆群霞、閆燕飛、駱金、胡平安等人為主要管理人員,設立詐騙窩點並安排主要管理人員對各個窩點進行監控和管理,安排專人傳授犯罪方法,收取詐騙所得資金,分配犯罪所得。該犯罪集團採用總經理-經理-主任-業務主管-業務員的層級傳銷組織管理模式,對新加入成員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單的數額繳納入門費,按照一定的比例數額層層返利,向組織交單作為成員晉升的業績標準,層層返利作為對各層級的回報和利益刺激,不斷誘騙他人加入該詐騙集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間,該犯罪集團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設立十個詐騙窩點,由多名下線詐騙人員從“有緣網”“百合網”等婚戀交友網站上獲取全國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機微信、QQ等實時通訊工具將被害人加為好友,再冒充單身女性以找對象、交朋友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騙來加入組織的加入組織,不能騙來的向其索要路費、電話費、疾病救治費等費用,對不特定的被害人實施詐騙活動,詐騙犯罪活動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詐騙非法所得92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李時權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屬於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組織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李時權對整個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吳月瓊、駱金、閆燕飛、閆群霞、吳貴飛、胡平安等協助首要分子對整個犯罪集團進行組織、領導、策劃,是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一般犯罪成員按照其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個人詐騙數額予以量刑。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時權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月瓊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以被告人李時權為首的69人犯罪集團利用傳銷模式發展詐騙成員,計酬返利,不斷髮展壯大,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徵鮮明。該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段新穎,利用社會閒散青年創業找工作的想法,以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作為犯罪場所,在全國範圍內不斷誘騙他人加入詐騙集團,利用手機微信、QQ等互聯網軟件,冒充單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費、疾病救治費等為名通過網絡詐騙不特定被害人錢財,遍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最終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的刑罰,有力打擊了猖獗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挽回了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五、陳杰等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杰夥同被告人張振、姚登峰等人於2012年9月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了“武漢康伴益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漢益生康伴商貿有限公司”。陳杰等人以合法公司為掩護,在武漢市江岸區和江漢區分別設立兩個窩點,組織朱嬌嬌、夏宗祿、劉瓊等一百餘名團伙成員實施電信詐騙。該團伙購買電腦、電話、手機等工具後,為每名團伙成員註冊微信,統一使用偽造的“馬天長”“呂柳蔭”等人的圖片為微信頭像和以“秦小姐的補腎方”“馬氏中醫補腎方”“呂柳蔭膏滋團隊”等為微信暱稱,專門針對患有各種男女生理疾病或脫髮人群為目標,在網絡、微信公眾號等載體上發佈治療男女生理疾病或治療脫髮的廣告,詐騙被害人瀏覽廣告並填寫聯繫電話或添加微信號,之後由團伙成員假扮名醫或醫療機構專業人員的親屬、學生,根據“話術劇本”,使用電話或微信對被害人進行“問診”,向被害人介紹產品,讓被害人發送舌苔照和手指甲照片,再以客服名義對被害人進行“問診”,以“指導老師”“健康顧問”名義與被害人溝通,取得信任後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藥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自2016年6月16日至11月1日期間,陳杰、姚登峰、張振組織該團伙成員共計詐騙被害人8945人,詐騙錢款100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審,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陳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其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杰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姚登峰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當前,一些詐騙分子利用廣大群眾特別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眾關注自身身體健康的心理,專門針對這些群體,推銷所謂的“藥品”或者是不具有藥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騙取鉅額款項,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本案以被告人陳杰為首的詐騙集團成立公司為掩護,專門以各種男女生理疾病人群為目標,通過在網絡、微信等載體發佈虛假廣告,假扮名醫利用電話或微信“問診”,採用擴大病情、發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實施詐騙,受害人遍佈全國多地,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系特大電信詐騙案件,與本案關聯的其他7起窩案、串案經依法審理,8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黃國良等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國良、吳希金、廖以冬、龍昌騰、梁宏衛等人謊稱一批“海外要員”“海外老人”要回國,每人都有一筆鉅額款項要帶回大陸發放給老百姓,聯繫指使童敬俠(另案處理,已判刑)、被告人韓立軍等人從事“民族資產解凍大業”,並向童、韓二人發送“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委員會饋贈資金髮放證明書”“饋贈資金各類收取費用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總行證明”等文件,任命童敬俠、韓立軍二人為“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副總指揮,以有鉅額民族資產需要解凍為由,指使童敬俠、韓立軍吸收會員收取會員費。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童敬俠、韓立軍向全國各地人員收取會費並許諾發放鉅額“民族資產解凍善款”,共向全國數十個省份近百萬人次收取會費6 300餘萬元,二人將2 800餘萬元轉賬匯入黃國良、吳希金、龍昌騰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國良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民族資產解凍可獲得鉅額回報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黃國良指使龍昌騰、梁宏衛等人冒充其助理給童敬俠、韓立軍打電話,並多次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涉案銀行卡在POS機上刷卡套現,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國良、吳希金、廖以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龍昌騰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犯罪早已有之,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此類犯罪的發案率已經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經銷聲匿跡,但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此類犯罪又藉助現代通信和金融工具進行傳播,逐漸演變成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錢換大錢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虛構的所謂“民族大業”“民族資產解凍”項目或“精準扶貧”等其他假借國家大政方針和社會熱點的虛假項目,允諾被害人可以小投入獲得大回報,積極組織和發展會員,以辦證費、手續費、保證金等名目騙取他人財物。此類詐騙犯罪迷惑性強、傳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時間內就能造成眾多人員受騙,且涉案金額巨大,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危害社會安定。被告人黃國良等人作為幕後的策劃者、組織者和操縱者,指揮、指使童敬俠、韓立軍以代理人身份騙取他人鉅額財物並從中獲取了鉅額錢財,系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鏈條的最頂端,也是打擊的重點,人民法院對黃國良等人依法判處重刑,可謂罰當其罪。

七、童敬俠等7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敬俠(女)以前曾參與過號稱“民族大業”的活動,隨著類似活動的演變,從2015年12月開始,有所謂的“海外老人”“海外要員”與童敬俠聯繫,聲稱海外有三千多億人民幣要發放給老百姓,但不願意通過政府,想邀請童敬俠具體實施。童敬俠表示同意後,對方發給童敬俠“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的任命書。為獲取群眾信任,童敬俠等人在微信群內散發大量偽造的“任命書”“委託書”“中央軍庫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證明及文件,偽造國務院、財政部、國家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文件,以受中央領導和軍委指示及國務院的指派來解凍民族資產為由,對外宣稱只要民眾交納報名費、辦證費、會員費加入“中華民族大業”組織後,就可以獲得等次不同的扶貧款和獎勵等高額回報。在童敬俠的領導下,被告人邰玉、張志峰等人先後加入“民族大業”組織,積極從事“解凍民族資產”活動。童敬俠所領導的整個組織實行層級負責制,管理層下設省、市團隊負責人,每個團隊下設若干大組長,大組長下設小組長,小組長之下就是會員。該組織運行方式為:“海外老人”們的助理將包含“民族資產解凍”內容的宣傳資料發送到童敬俠郵箱,管理層人員把項目內容加工整理後以童敬俠名義在手機微信群裡發佈,要求會員按項目內容交納幾十元、幾百元不等的辦證費,稱在短時間內可獲得幾十萬、幾百萬不等的高額回報。該組織還以到人民大會堂開會為由收取統一服裝費,以公證、轉賬手續費、保證金等理由收取費用。會員所交的費用由各省市負責人彙總後轉款到童敬俠的銀行卡上,童敬俠再把款項轉到相應項目的“海外老人”助理的銀行卡上,“海外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機套現後將資金隱匿。童敬俠所發展的“民族大業”組織遍佈全國十多個省市,共騙取他人財物合計9 500餘萬元,其中4 800餘萬元轉入“海外老人”助理的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一審,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童敬俠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民族資產解凍”的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童敬俠利用虛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資產解凍”的名義開展各種以小博大的收費活動,在被群眾揭穿及公安機關介入後,又編造謊言繼續實施欺騙行為,且系犯罪組織的領導者,糾集、支配其他組織成員。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童敬俠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志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告人黃國良等人詐騙案的關聯案件,被告人童敬俠系受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後組織操縱者黃國良等人的指使,負責推廣虛假項目,發展、管理會員,收取錢財的管理人員。各級代理人對幕後組織操縱者言聽計從,建微信群、拉人頭,大肆發展下線,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淪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識破幕後操縱者的騙局後,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種虛假項目繼續實施詐騙。代理人的存在,對於“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犯罪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層層發展下線,呈裂變式傳播,不斷擴大涉案被害人規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後果十分嚴重,是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打擊的對象。

八、朱濤等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濤出資組建榆林農惠現貨交易平臺,糾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加入,與代理商勾結,先以可提供所謂的內幕交易信息為由,誘騙客戶進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後通過指令操盤手,採用拋單賣出或用虛擬資金購進產品的手段,控制產品大盤行情向客戶期望走勢相反的方向發展,通過虛假的產品行情變化,達到使被誘騙加入平臺交易的客戶虧損的目的。朱濤等人有時也刻意在客戶小額投資後,促其盈利,以騙其投入大額資金,牟取大額客損。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間,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通過上述以虛擬資金操控交易平臺的手段,共騙取客戶資金215餘萬元。按照事先與代理商約定的比例計算,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從中獲得詐騙資金約7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一審,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糾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操縱農產品行情誘騙客戶交易,從客損中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濤糾集人員參與犯罪,發起、組織和統籌運作交易活動,艾陽通過給操盤手下達指令控制平臺虛擬行情走勢,實施欺詐行為,均系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濤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六萬元不等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犯罪手法隱蔽性強,花樣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網上交易平臺,利用業務員及代理商吸收客戶,以提供虛假內幕交易信息為由,騙取客戶進入平臺交易,當客戶高價買入相關農產品後,再指令操盤手運作人為造成跌勢,迫使客戶低價賣出,以牟取大額客損。此種新型網絡詐騙犯罪手段更加隱蔽,迷惑性強,容易使人上當受騙。雖然被告人是藉助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但其行為本質仍在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特徵,本案定罪準確。

九、邵庭雄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邵庭雄受他人糾集,明知是通過電信詐騙活動收取的贓款,仍然從銀行取出匯入上線指定的銀行賬戶,並從中收取取款金額的10%作為報酬。之後,邵庭雄發展張陽作為下線,向張陽提供了數套銀行卡,承諾支付取款金額的5%作為報酬,同時要求張陽繼續發展多名下線參與取款。通過上述方式,邵庭雄逐步形成了相對固定的上下線關係。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庭雄參與作案38起,涉案金額48.44萬元。2016年2月,邵庭雄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邵庭雄服判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庭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系通過撥打電話、發短信對不特定的人進行詐騙,且系多次詐騙,酌情對被告人邵庭雄從重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邵庭雄僅參與了轉移詐騙贓款的過程,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且邵庭雄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邵庭雄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誘發、滋生了大量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這些關聯犯罪為詐騙犯罪提供各種“服務”和“支持”,形成以詐騙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產業鏈,如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幫助轉移贓款等活動。“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全面懲處關聯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邵庭雄明知贓款是詐騙犯罪所得,仍為詐騙分子轉移犯罪贓款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其以詐騙罪的共犯判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從嚴懲處的態度。

十、楊學巍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楊學巍夥同他人在海南省儋州市蘭洋鎮,利用電信網絡,實施招嫖詐騙活動。楊學巍等人冒充可上門提供性服務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與被害人聊天,獲取被害人信任後,其他同夥負責給被害人打電話併發送二維碼誘騙被害人轉賬付款,詐騙所得款由楊學巍分得20%。通過以上方式,楊學巍共計騙取被害人12 696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楊學巍服判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學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實施詐騙,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學巍在犯罪過程中負責使用作案微信與被害人聊天,並分得詐騙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詐騙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學巍犯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微信招嫖類詐騙案件在多地發生。作為一種新型的詐騙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騙,發案後心存顧慮,多選擇吃啞巴虧而不予報案,導致偵破和打擊難度加大。此類案件雖然案值不大,但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當地治安形勢造成惡劣影響。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此類新型詐騙犯罪行為從嚴打擊的決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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