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究竟掏的什麼鳥?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究竟掏的什麼鳥?

閆亮當年21歲,大學還沒畢業

抓了16只鳥 大學生獲刑十年半

抓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10只賣了千餘元 家人已向法院提請申訴

2014年學校放暑假的時候,閆亮(化名)發現自家大門外的樹上有個鳥窩,便和朋友王凱(化名)架個梯子將鳥窩“掏了”,裡面一共掏出12只雛鳥。閆亮養了一段時間後把這些鳥給賣了,之後他們又掏了另一個鳥窩,這次抓到4只。

結果這16只鳥,讓兩人惹來了牢獄之災。按閆亮的說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還沒褪淨的小鳥,竟然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今年8月,閆亮和王凱分別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10只鳥賣了千餘元

如果沒有這場意外,今年21歲的閆亮還有半年就可以從電子自動化專業畢業,找份工作,然後賺錢給8歲的妹妹買她想要的東西。他的父母也本想緩一口氣,夫妻倆努力了這麼多年,兒子終於可以讓自己放心一點了。父親閆文(化名)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說,兒子自小就喜歡養一些小動物,鴿子、蠍子什麼的都養過,“養鴿子那時候是別人送的,他一直養得很精心。暑假的時候他也抓過蠍子,然後拿出去來賣,農村裡這些東西很多的。”

但這一切卻被16只鳥徹底改變了。

2014年7月,閆亮在河南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的家裡過暑假。7月14日那天,他跟朋友王凱發現在自家大門外有一個鳥窩,於是兩人搬梯子爬上去把鳥窩給掏了。兩人從裡面掏了12只還沒褪胎毛的小鳥。父親閆文說,一直到現在他都不知道兒子掏出來的這些鳥到底是什麼東西,直到後來森林公安來抓兒子的時候,才知道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當天把小鳥掏下來之後,閆亮便帶回家裡養了起來,父親回憶,“能看出他特高興,還出去找蟲子給小鳥吃。”閆亮還把這些小鳥的照片發到了網上和朋友圈中,但卻沒想到來了一門“生意”。網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聯繫,說願意買下這些小鳥。

對於售賣這些鳥的價錢,閆亮後來對法庭供述,他與王凱以150元的價格在輝縣市的李時珍像處賣給貟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價格賣到鄭州市7只燕隼,他還獨自以280元的價格賣到洛陽市2只燕隼。2014年7月27日,他和王凱又以同樣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究竟掏的什麼鳥?

閆亮在自家門掏的雛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終審獲刑10年半

對於閆亮掏出來的這些鳥,閆文不知道是保護動物,他說兒子也不知道,“他掏出來的都是幼鳥,哪能看得出來是什麼鳥,農村的鳥很多,誰知道哪個是保護動物啊。”

閆文說,兒子一直喜歡鳥,曾經自己偷偷在網上花了550元,從別人手裡買了一隻鳳頭鷹。過了很久閆文才知道這件事,他沒有責備兒子,也不認識兒子高價買的鳥,只覺得那鳥“長得有點像”貓頭鷹。閆文不知道的是,鳳頭鷹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件事後來也成為兒子犯罪內容的一部分。

根據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書證明,2014年7月31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送檢的5只涉案鳥類鑑定意見分別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動物2只,鳳頭鷹1只;2014年7月31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送檢的在貟某家扣押涉案鳥類1只,鑑定意見為燕隼1只;上述鳥類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閆亮、王凱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動物,而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貟某、閆亮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閆亮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罰金1萬元。

王凱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購買鳥的貟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閆亮、王凱不服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他們並不明知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買鳥的貟某也認為自己不明知購買的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貟某在百度貼吧上看到閆亮發佈出售燕隼的信息後,主動加閆亮的QQ號碼與其聯繫,商談燕隼價格、交易地點等情況,這與閆亮供述的情節相一致,足以認定貟某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燕隼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而非法購買。閆亮以及王凱的供述能夠與閆亮本人發佈的買賣燕隼的相關信息以及貟某供述內容予以印證。對此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究竟掏的什麼鳥?

閆亮抓的燕隼雛鳥胎毛還沒褪光

面對兒子十年牢獄的申訴

閆文說知道判決結果的時候,他感覺自己家的天塌下來了。兒子才21歲,卻因為掏了16只鳥便被判刑10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16只鳥為什麼會判這麼重的刑。”

剛開始的時候,他一直以為兒子只不過是拘留幾天,過幾天便會放出來,他跟兒子的學校說兒子生病了要請一段時間的假,沒想到兒子卻出不來了。

兒子一審判刑之後,閆文說他家的生活徹底改變了,他跟妻子商量把開的裝修店關了,把女兒寄養到她舅舅那裡。女兒只要見到他們就會問哥哥去哪裡了,他們不敢跟女兒說實話,只能次次搪塞。兩人開始為兒子的事情到處奔走,“他還那麼年輕,誰能救救他。”說到這裡,閆文終於忍不住哭了出來。

閆文向法院提出了申訴請求,也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探監的時候他(閆亮)哭得說不出話來。如果給孩子個教訓,他會成長,但蹲十年半監獄會毀了他,也毀了我們這個家。”

律師:暴露野生動物保護宣傳不足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閆亮和王凱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對此,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隼類”“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類已超過10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該條罪名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設立本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珍稀野生動物。“但本案的發生暴露出我國在宣傳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不足。應在農村地區加大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的力度,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章李認為,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其出售的鳥類屬於國家保護動物,同時其出售該鳥類的數量達到司法解釋所對應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是可以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行為人對其出售或收購的珍貴野生動物的認識比較明確,能夠認識到其屬於國家刑法保護國家珍貴野生動物,並且有出於故意從事鳥類出售、收購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對珍貴野生動物認識不清楚,並不知道其所出售或收購的鳥類屬於國家保護動物類別,僅就其客觀行為來認定構成犯罪,有些不妥當。

最後我想說一句話,抓捕、販賣野生動物有風險!請大家愛護野生動物,做到不抓捕,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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