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你離集資詐騙有多遠?


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佈公告顯示,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戴志康、陸衛豐、顧文俊、鬱耀、張豔華5人集資詐騙一案已於2020年3月26日受理。


民間借貸,你離集資詐騙有多遠?

根據警方今年3月16日通報顯示,戴志康等2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在當前,戴志康等5人的定性已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升級為集資詐騙。

  • 定義科普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

上海王篤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是兩個不同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的是國家對銀行的存款壟斷保護制度;集資詐騙是對債權人的詐騙行為,直接侵犯投資人的資金權益,對集資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集資詐騙犯罪的主觀惡意更深,量刑更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是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我們注意到,3月16日戴某康等24名犯罪賺疑人由公安移送到檢察院,僅有戴志康、陸衛豐、顧文俊、鬱耀、張豔華5人罪名升級為集資詐騙,而其他19人依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

律師認為,上述5人擁有非法佔有資金的詐騙行為,個人獲取了巨大的利益,或者具有轉移資產、拒不退贓、肆意揮霍等非法佔有的行為,而其餘19人應該不具有上述非法佔有情形,所以罪名未升級。

因此,國家司法機關在徵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這類案件中,重點查資金流向,而資金流向當中,重點查犯罪嫌疑人個人是否非法佔有投資理財資金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從銀行的資金流向、企業的財務賬冊,以及資金的損失等方面綜合考量,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的區別,更應該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的區別,充分界定好他們的法律邊界,從借貸行為、資金流向、財務記賬、投資損益各個方面做好預防、控制和化解工作。

戴志康的危機爆發之初選擇投案自首,把自己的責任甩鍋給政府,沒有選擇清理債務、良性退出的自救性重組,證明每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每個人也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我們認為,戴志康團隊如果選擇自救式重組,勇敢負起責任,與投資人達成和解,做到良性退出,結局可能不會如此慘淡。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出了事把鍋甩給政府,法律一定不會輕易饒過這些甩鍋的人,選擇決定命運,命運永遠把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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