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就可以多分遺產?

太多的不該


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就可以多分遺產?

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不光是多盡贍養義務就可以多分遺產那麼簡單的。第一,首先要看老人的遺囑,主要是要按老人的遺囑束分遺產。第二種情況可能是按子女的多少來平分,(比如老人有100元錢,而老人有兩個兒女,也就是他們平分各得5O元元。)可在農村老人的大部分遺產歸兒子,而女兒可能只有少部分甚至沒有老人的遺產(原因重男輕女和女兒外嫁,'嫁出去的女等於潑出去的水'吧)。

第三種可能要看這幾個子女中誰強勢,一般強勢的那個什麼都要爭,見到老人留下來的遺產他(她)就想多要,其他兄弟姐妹們不去與他一般見識和忍讓,他吃透了其他兄弟姐妹的脾氣,當然他就會想要多得老人的遺產。最近身邊就有一個例子,這老人有六個兒子,老人在生時輪流著贍養,老人的安葬費也是六個平均出的,可這老人的土地卻讓那一個強勢的佔了,(三畝地左右),唉!平時種也就算了,可這次國家佔地賠錢十多萬,按理說他應該把這個錢平分六份,可他十分強勢,就是自己一個人獨吞了。可話說回來,他們的父母活著時,他是對父母最不好的那一個。

贍養咱們的父母是我們的義務,而不是為了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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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和撫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公民法定的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主動多盡贍養和撫養義務的贍養人可以多分遺產,而對不盡義務的贍養人可以不分或少分遺產,具體情況如下:

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果該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6.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規定: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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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就可以多分遺產?


作為子女贍養父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那麼贍養老人的義務有哪些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贍養老人的義務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的第11條至第15條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提供生活費是最基本的;妥善安排住房,老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進行維修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侵佔、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的關係;老人患病贍養人應提供醫療的費用,並進行護理;老人的承包田地、林木和養殖的牲畜等,由贍養人耕種及管理,收益歸老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它理由,不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得要求老人做力所不及的事情。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父母生病應予關心,悉心給予照顧;父母年老體弱、喪失自理能力,贍養人應給予照顧、扶助。

3、精神上的慰藕:很多父母進入老年後感到孤獨,對物質要求不高,而子女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等,對老人能起到很好的安慰和心情穩定愉悅的重要作用。


我們瞭解了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後,那麼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呢?

我國頒佈的《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對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也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動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國家法律鼓勵子女對老人多盡孝心,而在生活中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不盡孝心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不分或者少分給遺產,這就是我們說的,好心有好報。

所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可以多分得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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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這是二個不關聯的法律問題!我有亇善良厚道的鄰居,老母臥床九年,全天候照料至逝。未留遺囑,其有兩個姐妹(一亇在外地),留下一套產權房。姐妹雖未照顧老母一天,卻為爭房產,告上法庭,判決平均分割,各三分之一!


老夫子79381182


遺產不是都由兒子繼承的嗎?女兒能分到的很少吧?撫養老人多的多繼承一點也是應該的!幾萬塊錢就不用爭了吧?能起什麼作用,還傷了親情。幾十萬、幾百萬去爭還差不多!話說還是自己掙的錢用得心安!別整天想著不勞而獲,去算計,能有點骨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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