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夥暴力強拆人員被判了

在屈家嶺管理區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上演了幾乎影視劇中才能看到的驚心一幕:在一大片拆成磚頭瓦礫的廢墟上,孤零零剩下幾間成為“釘子戶”的瓦房,數十名青年將瓦房團團圍住,將房內正在做飯的房主強行拖出屋外,伴隨著挖掘機刺耳的轟鳴聲,房屋很快被推倒,房內的生活用品也隨之損毀殆盡。房主見狀想制止,可被幾個青年抬離現場。周圍一名群眾見狀鳴不平,卻遭數名人員圍毆,被打成輕微傷。近日,這夥暴力強拆人員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这伙暴力强拆人员被判了

暴力強拆,“釘子戶”無家可歸

2011年上半年,荊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屈家嶺管理區開發項目,後該項目14號、15號樓盤範圍內的數間瓦房未能拆除,該公司人員劉某(現年62歲,公安縣人)以趕工期為由,在未與房主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於2011年6月26日擅自指使李某(現年43歲,四川人)和萬某(現年33歲,沙洋人)邀約他人進行強拆。

當年6月27日上午8時許,李某包租兩輛大巴車在荊門城區接上袁某(現年36歲,荊門人)邀約的數十名社會青年,隨後接上萬某通過王某(現年43歲,沙洋人)邀約的數十名社會青年,趕往位於屈家嶺管理區的項目工地。中午11時許,李某得到劉某進行強拆的指令後,將受邀人員及部分施工人員帶至該項目工地,將工地四周團團圍住,禁止周圍群眾進入,並強行將正在瓦房內做午飯的方某拖出屋外,用挖機將該房屋推倒,導致房內生活用品全被掩埋毀損。方某見狀欲上前制止,被強拆人員抬離現場。

此時,強拆人員的不當行為引起附近圍觀群眾強烈不滿,群眾鄭某為方某打抱不平,上前指責強拆人員,遭到數名人員圍毆致輕微傷。當地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後趕至現場,阻止強拆,平息了事態,並將李某、王某、袁某等數十名涉案人員帶至派出所處理。

案發後,該公司賠償了方某經濟損失5000元。劉某用該公司20萬元對李某、王某等被公安機關處理人員進行補償,李某、王某分別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該贓款5萬元和4萬元。

2019年6月17日至18日,公安機關分別電話通知劉某、萬某到案。5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伸張正義,這夥人罪有應得

京山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李某、王某、袁某、萬某共同組織他人實施非法強拆,且隨意毆打他人並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5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王某、袁某、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劉某、萬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李某、王某、袁某因本案在2011年均被行政拘留,2019年再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亦可從寬處罰。王某、袁某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依法判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對李某、王某分別向公安機關退繳的贓款5萬元、4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之後,劉某、李某、王某3人提出“一審量刑過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查,原判根據上訴人李某、王某的犯罪事實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判處相應的刑罰,量刑並無不當。

市中院認為,劉某、李某、王某及原審袁某、萬某共同組織實施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王某及袁某、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劉某、萬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王某、袁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袁某、萬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王某、袁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市中院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荊門晚報記者 朱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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