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的醫療費,必須由用人單位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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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可見,職工病假期限長短由累積工齡和本單位工齡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勞動者無過錯)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構成違反,依法向勞動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也就是說在醫療期內,如果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由此帶來的醫療費可以要求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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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不予負擔的。

單位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不管是違法還是合法,都是解除了勞動合同,你已經變為了靈活就業人員,那麼你的社保就需要自己繳納,如果你沒有及時接續社保,在中斷期間發生疾病,醫保是不予報銷的。

按照國家規定,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給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國家僅支持單位為你補交社保,或者給付賠償金,不會支持你在勞動糾紛期間發生疾病要求單位負擔這種權利。

從單位解除合同開始,正確的做法就是及時續交社保,最起碼應該是及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續交醫療保險,防止中斷期間出現生病無法報銷的情況。

自己的事情要自己想著,不要寄希望於他人,更不要寄希望於要跟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自己要及時續交社保,找單位索要補償金是你的權利,但不要自己想當然擴大化,糾紛解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定要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防止遇到事情了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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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二者只能選其一。這是法律對於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的一種保護,也是給予用人單位的一個“知錯能改”的機會和違反法律規定的警告。

簡單來說只要能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職工不能報銷醫療費的情形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以及違法解除的各項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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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維權。

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唯一懲罰。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給職工繳納社保至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月。

勞動者可以申請享受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每交費一年可以連續三個月的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期間,國家會給領取失業金人員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因此也不會出現失業之後無法報銷的情況。

除非是不能夠享受失業金或者沒有及時領取失業金。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自己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包括養老和醫療保險。這樣,參保責任實際上是勞動者的。

唯一需要用人單位承擔醫療費的情況,那就是勞動者還在指使我們單位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職工住院無法報銷。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按照醫療保險規定應與報銷部分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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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傷醫療期,那就不用多說了,基本上公司要承擔所有責任。

但如果是個人生病原因的醫療期,原則上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強制解除,那麼通過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醫療期結束,然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仍然強制解除,那麼公司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但至於醫療費怎麼辦?這個法規法規還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只能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拒絕履行,則可以起訴至法院,到時候申請強制執行,通過這種方式,可能會要到醫療期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醫療費,這個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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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醫療費指的是產生工傷後續治療的費用還是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醫療費用。

如果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還在醫療期內的,單位是不能解除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這種情況下公司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和醫療期工資,醫療費則不應該由公司支付。

如果是因工負傷,在還沒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下被違法解除,則醫療費、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等所有的工傷待遇費用都因該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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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而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是高昂的;對勞動者而言,仔細把握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賦予的權利,則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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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二者只能選其一。這是法律對於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的一種保護,也是給予用人單位的一個“知錯能改”的機會和違反法律規定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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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確定你是否還在職。不管是否違法解除,也不管是不是在仲裁期間、還是已經仲裁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不再給交社保,醫保賬戶將在次月封存。

第二,作為在職員工,醫療費是由醫保統籌支出,和用人單位沒有關係。

第三,如果醫療費是發生在用人單位違法期間,因醫保賬戶封存產生的。如果仲裁判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月內的,可以補交醫保,報銷期間的醫療費;如果超期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為事實損害的一部分,賠償的訴求應當會得到支持。


桃花塢的桃花仙


具體看法如下:

1.如果違法解除,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傷等級高的原因不能解除,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訴。

2.如果是一般正常情況下的醫療費,假如繳納了醫療保險,直接刷醫保卡,與單位沒有關係。

3.如果單位沒有繳納應當承擔的醫療保險,員工住院發生醫療費,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

4.如果發生的醫療費用是門診發生的,除了特殊病種以外,不管是哪種情況,單位都不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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