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刑逼供為什麼成為羅馬法的一項公認原則?

羅馬共和國時期,對

自由市民不得使用酷刑逼供。

嚴刑逼供為什麼成為羅馬法的一項公認原則?

然而,公元前43年在“後三頭同盟”(the Second Triumvirate)時期,隨著屋大維、安東尼雷必達為對抗長老院而組成政治聯盟開始,對自由民的保護被打破了,獨裁的皇帝們肆無忌憚地將他們送上拷問臺。

當國家所有的權力都集中於令人敬畏的皇帝個人之手時,由於權力屬於人民,曾經制約權力行使的法則和規定,便成了對君主專制的衝動和畏懼的薄弱防線。

因此,羅馬法中迅速被灌輸了這麼一個原則,即在所有“針對君王的犯罪”或者說“叛國罪”中,自由市民可能受到酷刑逼供。

由於襲擊統治者,他喪失了所有權利,而皇帝身系國家安全於一身,理應受到不惜一切代價的保護。

皇帝們急不可待地發掘和行使著他們的權力。

塞揚努斯(Sejanus)的陰謀被發現後,歷史學家記述道,羅馬帝國第二任皇帝提比略(Tiberius)如此完全地沉溺於嚴刑拷打涉嫌共謀的疑犯們,以至於當一位來自羅德島的老朋友受到特別邀請前來拜訪時,心有餘悸的暴君心不在焉地下令將友人送上拷問臺。

而當皇帝發現這個大錯時,卻默默地將其處死,以塞悠悠眾人之口。

嚴刑逼供為什麼成為羅馬法的一項公認原則?

心驚膽戰的居民們指出,在意大利卡普里島有一個地方,皇帝縱情於這樣的追求:當他在別出心裁的酷刑上的創意耗盡時,其怒火的悲慘受害者們就在那裡當著他的面被拋入海中。

天下之主竟然以人們的痛苦取樂,因此有理由想象法律習慣並沒有為這些無助的臣民們提供多少保護,而提比略並非唯一以非人道的行為為樂的羅馬皇帝。

提比略的養子、幾近瘋狂的卡里古拉(Caligula)覺得,在晚宴桌邊拷打罪犯能使得他的狂歡更加盡興,而且連膽小卻又獸性的克勞狄烏斯(Claudius)都特別在意出席這樣的場合。

在如此可怕嗜好的刺激下,反覆無常和不負責任的殘暴使得有酷刑有關反叛的法律,大大拓展了其適用範圍。

如果需要有犧牲品以滿足君主的妄誕或是他奴僕們的恨意,就很容易找到一個犯罪者或是設立一種罪名。

提比略治下,一個市民削掉了一尊奧古斯都(羅馬開國皇帝)塑像的頭部,想要另換一個。受元老院的審訊時,他支吾其詞,於是立刻被處以酷刑。

受到這樣的鼓勵,對已故皇帝應有尊敬的冒犯,得到了最為離奇的詮釋。

在他的像旁寬衣解帶或是毆打奴隸,將印有他神聖形象的硬幣或戒指帶入公共廁所或一戶不名譽的人家,批評他的任何言行,都構成了叛逆之罪。

而最終,一位不幸的人,竟然因為在紀念奧古斯都的節慶日允許他農場上的奴隸們向他致敬,就真的被判處了死刑。

因此,當異教信仰逐漸式微、心有不甘地被新興的基督教所擊敗時,酷刑逼供成了報復的手段,輕而易舉地將這新的信仰納入叛國罪的範疇,而且將它的信眾置於一切別出心裁的暴行之下。

如果尼祿

(Nero)想要在“羅馬大火”的惡臭中換個口味,他可能會將矛頭轉向基督教徒,而且能通過規制完好的酷刑獲得涉及整個群體的口供,如此大規模地迫害某一人群實屬前所未見。

除此之外,他還以人形火炬(一種慘無人道的酷刑,將人穿在一根木樁上,然後點燃。木樁彷彿蠟燭芯,人體彷彿燭蠟)為自己新樂趣,令人髮指的慘狀激發了他非人的狂欲。

羅馬皇帝戴克裡先(Diocletian)甚至正式在敕令中頒佈了這樣的規則:

所有宣傳這可恨宗教的人,都必須被剝奪與其出身和地位相應的權利,並且受到嚴刑拷打。

就這樣,被指控犯有反對國家和神聖皇帝本人的自由民應受嚴刑拷打,成為羅馬法的一項公認原則。

嚴刑逼供為什麼成為羅馬法的一項公認原則?

塔西佗對在尼祿時期“庇索(Piso)陰謀”的記載中,把酷刑當作情理之中,並且在描述一位遭受最可怕折磨的自由民女子埃琵喀麗斯(Epicharis)史無前例地咬牙隱忍、拒不招出其實不配受她保護的人時,編年史家憤憤不平將她的堅毅與羅馬貴族的儒弱做了比較:

他們僅僅是看了一眼刑室,便背叛了自己最親的親人和最好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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