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統文明初期的基層管理制度,先秦鄉里間的政權運行!

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秦漢時期,鄉、裡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並在國家政權中佔據了重要地位。

國家通過鄉里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這三者結合,有效構築了國家在鄉里統治的基礎,鄉里制度既是國家實現其社會控制的主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國家對基層政權的控制與管理。中國古代基層鄉里制度在維護鄉里社會秩序、促進鄉里社會有序發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上具有特殊意義,對我國當前的基層組織建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鑑意義。

大一統文明初期的基層管理制度,先秦鄉里間的政權運行!

作為具有悠久歷史的中央集權制國家,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中國古代史的典籍史料中,一直是詳中央而略地方,相比較而言,缺乏對地方基層組織的研究。就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而言,縣是國家政權機構中最基層的行政單位,中央任命官吏至縣而止。但就實際情況而言,在全國各地,真正的基層是鄉、亭、裡等組織。鄉里基層官吏雖不是朝廷的正式命官,但鄉官裡吏地位至為重要,舉凡國家賦稅、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等事,都是由鄉官裡吏來直接承擔和管理的。

早期鄉里制度的產生

“鄉”本義是指方向,在先秦文獻中常被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裡”是人類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會共同體,鄉、裡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基層社會組織。早在原始社會的晚期,我國境內就存在許多原始村落。當時的原始村落不僅是原始國家的雛形,同時也可以看做是鄉里等基層組織的早期模型。史載,“昔黃帝始經土設井……故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裡,裡五為邑,邑十為都”。可見在黃帝時期,裡就已經作為基層組織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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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時期,原始村落是“裡”的初期階段。它是隨著人類的進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及改造而逐漸形成的。這時的村落是人們生活、生產的中心,只具有經濟性質,不具備政治功能。夏代關於鄉里基層管理制度的記載很少,不過鄉里基層組織的性質已經開始發生變化。“當氏族公社轉變為按地域來劃分的國家之後,聚族而居的共同體也就逐漸具備了政治的性質。”此時的基層組織已經從單純的具有經濟職能轉變為同時具有政治、經濟職能。

商代也大體延續了這一狀況。在商周時期,開始出現了關於“裡尹”、“里君”等鄉官裡吏稱呼的記載,《尚書•酒誥》中記載:“越在百姓里君,罔敢湎於酒”。其中“里君”應該是指一里之長。

伴隨著裡的職能變化,鄉在春秋時期逐漸發展成為一級行政組織。

《管子•立政》篇記載到:“分國以為五鄉,鄉之為師。”可見當時鄉在具體行政管理層次上是比較高的。到戰國時代,隨著早期封建國家的發展,地方行政組織體系也進一步完善,此時鄉在地方行政組織體系層次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史記•秦本紀》載:“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這說明鄉已經成為縣的下級行政管理組織體系。


大一統文明初期的基層管理制度,先秦鄉里間的政權運行!

鄉里基層管理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基本定型,雖然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個國家中鄉的行政級別和管轄範圍有所不同,但“鄉”已經成為春秋戰國時期基層行政組織中的一級行政單位。

並且作為鄉里基層管理組織之一,逐漸開始發揮其重要作用。秦漢鄉里基層組織的建立是以控制和管理百姓為最終目的,是國家加強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秦漢作為我國古代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時期,統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在繼承夏商周三代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對鄉里基層管理運作機制加以調整和完善,併為以後兩千多年的鄉里基層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

杜佑在《通典•職官十五》中記載:周禮有鄉師、鄉老、鄉大夫之職,其任大矣,次有州長、黨正、族師、閭胥、鄙師、鄭長、里宰、鄰長,皆鄉里之官也。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漢鄉亭及官皆依秦制也,縣大率方百里,其人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後漢鄉官與漢同,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亭有亭長,主禁盜賊,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裡魁掌一百里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惡,以告監官。


大一統文明初期的基層管理制度,先秦鄉里間的政權運行!

秦漢時期的鄉里基層管理制度有了較大發展,既延續了先秦時期鄉里基層管理制度,同時為後世鄉里基層管理制度演變和發展奠定基礎。伴隨著鄉、裡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其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也隨之不斷提高。鄉、裡管理體制由鄉、裡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構成。這三者相輔相成,有效的構築了國家在鄉、裡統治的基礎。鄉里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以人口的增減而變更。鄉官主要有三老、嗇夫、遊徼、鄉佐;裡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長、杜宰、裡監門等。鄉里治安由亭長、遊徼負責,其治安職責有三:一是追捕盜賊,維護治安;二是協助都試;三是調解訴訟。亭作為一個地方行政機構,除亭長外,還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盜等。這個時期,鄉、裡的社會職能更加完善,舉凡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鄉里選舉等,無不由其承擔。

鄉里制度的實行,有利的提高了中華文明對於基層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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