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債夫還,天經地義?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套路貸”作為的新興的借貸圈套,許多深陷於此的家庭往往都家破人亡,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常亮律師說:套路貸是指不法分子以無抵押快速放貸為誘餌,以民間借貸為幌,誘騙或強迫他人陷入借貸圈套。那些不法分子通過精心設計的“套路”手段讓借款人的債務在短時間內呈幾何式倍增,繼而通過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較大數額財產。

案件詳情:


妻債夫還,天經地義?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近日,鄭先生髮現妻子鄧女士不在家,但廁所的門卻是關著的。當鄭先生破門而入時,妻子已倒在地上,送醫後發現,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系自殺。早在11月6號,鄭先生就接到妻子好友的電話提醒,對方稱鄧女士投資失利,欠了不少錢,可能無力償還,留下遺書說不想拖累丈夫,一心想自殺。鄭先生說,在這之前,他已經多次貸款借錢給妻子用於還款,但妻子每次都說沒有其他欠款了。根據妻子好友提供的線索,鄭先生懷疑,妻子可能遇上了投資詐騙。夫妻二人報警求助,妻子向警方坦白稱,是閨蜜推薦的投資期貨app平臺,她貸款投資,結果現在平臺已無法聯繫上。之後鄭先生在整理妻子的遺物時,發現了妻子在各大銀行和貸款平臺上的欠款記錄,他初步估算,有將近200多萬,他自己也向銀行多次貸款,現還欠下不少錢款。

法律規定妻債夫還嗎?

  •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這個案件,嘉善律師事務所常亮律師表示:


妻債夫還,天經地義?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國家支持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等必要條件,依據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妻子鄧女士揹著丈夫欠下的貸款不應當由丈夫負擔,但鄭先生因為幫助妻子而以個人名義向銀行欠下的貸款,仍需要由鄭先生來償還。

常亮律師提醒大家注意防範套路貸:


妻債夫還,天經地義?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第一、有資金需求時,儘可能選擇手續完備、證照齊全的正規公司或熟悉的金融機構借款,在簽訂相關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對方經營資質等營業狀況和涉訴情況等。

第二、儘量將借貸合同帶離貸款公司,避免在貸款公司裡面簽署合同。在正式簽署合同之前,徵求家人、朋友的意見。

如果能徵求律師的意見,那是最好的,這一步,即使在已經發生了第一次借款之後,再次借款之時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在簽署借貸合同時,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講清楚,並在合同上註明實際收款金額。

第四、在借款的過程中,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和憑據,尤其是能夠清晰反映自身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金額、利息等的相關證據。

第五、還款時儘量選擇有跡可循的轉賬方式,並注意留言標明資金用途,如採用現金方式還款,要注意讓對方及時出具收條,切記:“空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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