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债夫还,天经地义?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套路贷”作为的新兴的借贷圈套,许多深陷于此的家庭往往都家破人亡,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常亮律师说:套路贷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那些不法分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案件详情:


妻债夫还,天经地义?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近日,郑先生发现妻子邓女士不在家,但厕所的门却是关着的。当郑先生破门而入时,妻子已倒在地上,送医后发现,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系自杀。早在11月6号,郑先生就接到妻子好友的电话提醒,对方称邓女士投资失利,欠了不少钱,可能无力偿还,留下遗书说不想拖累丈夫,一心想自杀。郑先生说,在这之前,他已经多次贷款借钱给妻子用于还款,但妻子每次都说没有其他欠款了。根据妻子好友提供的线索,郑先生怀疑,妻子可能遇上了投资诈骗。夫妻二人报警求助,妻子向警方坦白称,是闺蜜推荐的投资期货app平台,她贷款投资,结果现在平台已无法联系上。之后郑先生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了妻子在各大银行和贷款平台上的欠款记录,他初步估算,有将近200多万,他自己也向银行多次贷款,现还欠下不少钱款。

法律规定妻债夫还吗?

  •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这个案件,嘉善律师事务所常亮律师表示:


妻债夫还,天经地义?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国家支持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等必要条件,依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妻子邓女士背着丈夫欠下的贷款不应当由丈夫负担,但郑先生因为帮助妻子而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欠下的贷款,仍需要由郑先生来偿还。

常亮律师提醒大家注意防范套路贷:


妻债夫还,天经地义?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第一、有资金需求时,尽可能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熟悉的金融机构借款,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等。

第二、尽量将借贷合同带离贷款公司,避免在贷款公司里面签署合同。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

如果能征求律师的意见,那是最好的,这一步,即使在已经发生了第一次借款之后,再次借款之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在签署借贷合同时,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讲清楚,并在合同上注明实际收款金额。

第四、在借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和凭据,尤其是能够清晰反映自身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金额、利息等的相关证据。

第五、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记:“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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