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可限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必須知道這些!

俗話說“買賣不破租賃”,當遇到有租賃情況的時候什麼情形會限制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有何例外?這些優先購買權的相關知識,出賣人必須知道。


哪些條件可限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必須知道這些!

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①共有人優先購買。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時候,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因共有人對房屋擁有的是所有權,即使是按份共有,對外而言,每個共有人也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②出租人基於特殊身份出賣租賃物。如果是特殊人身關係的人與賣方建立買賣關係,與其他普通買賣關係不同,因為要考慮身份關係。即僅僅是基於這種特殊的身份關係,出租人才會給出較優惠的出賣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會給出這樣的出賣條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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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徵收、徵用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等。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形式期限是多少?

①一般情形下,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行使;期滿未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②拍賣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行使

哪些條件可限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必須知道這些!

相關知識:

1、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例外?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並存,先抵押後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後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後,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後,可以使用該原則。

2、對於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有什麼要求?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在房屋出賣前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該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確定的期限而定。在該期限內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超過該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權。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如可通過信函、在租賃房屋處張貼告示等形式均可。但無論以什麼形式通知,都應當以送達承租人為必要。單純以登報公告等形式進行通知,而未針對承租人進行通知的,不發生通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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