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
1.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 年;超過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不定期租賃
(1)情形
①租賃期限6 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規定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
賃期限為不定期。
(2)後果: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解除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雙方的義務
1.出租人: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
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影響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2.承租人:
(三)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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