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維修義務誰承擔

(一)期限

1.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 年;超過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不定期租賃

(1)情形

①租賃期限6 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規定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

賃期限為不定期。

(2)後果: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解除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雙方的義務

1.出租人: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

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影響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2.承租人:


租賃合同維修義務誰承擔


租賃合同維修義務誰承擔

(三)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合同維修義務誰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