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
1.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情形
①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
赁期限为不定期。
(2)后果: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双方的义务
1.出租人: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
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承租人:
(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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