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威胁恐吓属精神家暴,法院裁定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妇联、县公安局等部门,为一名疫情期间遭受丈夫微信恐吓、威胁的妇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派出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力维护了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

微信威胁恐吓属精神家暴,法院裁定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微信威胁恐吓属精神家暴,法院裁定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县妇联接到来访,女子多次遭受家暴


2019年12月5日,受害人胡某某到青神县妇联反映,其2019年6月初与欧某相识,当月24日草率登记结婚,双方缺少了解。


婚后不久,胡某某多次遭受欧某家暴。其曾于同年9月4日起诉离婚,9月6日撤诉。同年10月27日胡某某被欧某殴打致多处受伤。欧某于同年11月初到广东打工。其后,胡某某多次遭到欧某电话及微信威胁。


多部门联合,收集有效证据


因受害人仅有自己的陈述,无相关证据印证,作出保护令缺乏有效证据。县法院建议受害人尽快到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多方收集证据;县妇联亦与县公安局联系,督促当地派出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胡某某到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胡某某遭受家暴的情况作了询问笔录。1月13日1时许至9时许,欧某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持续8个多小时对胡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胡某某及时将语音聊天内容进行了保存,后转化成的文字长达9页。聊天记录载明了大量威胁性、恐吓性语言。后胡某某又找到2019年10月27日因被殴打到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诊断证明书。当地派出所于1月13日对某某遭受家暴案立案受理,欧某于2020年1月中下旬回到青神,派出所于1月23日对欧某作了谈话笔录。


疫情期间,胡某某回到娘家,与殴某分居两地,胡某某称仍遭受欧某的威胁和恐吓,特别害怕家人受到伤害,内心是十分恐惧的。


胡某某于3月25日,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青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胡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和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并到派出所提取了双方的笔录,认为胡某某有继续遭受欧某家暴的潜在危险,遂于3月26日作出了裁定,裁定:禁止欧某对胡某某及其近亲属殴打、威胁、骚扰;期限六个月。胡某某收到裁定书的当天向该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