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法院案子超期審理怎麼辦?

樊引學


疫情防控期,如何處理無法如期審查起訴、超期審限的案件?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負責人回應稱,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審理。檢察機關可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2月6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

意見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辦案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也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前述負責人表示,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辦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

前述負責人說,對於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臨近可能判處的刑罰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確需開庭審理的,應當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及時開庭審理;條件具備,案情適宜的,可以採取視頻方式開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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