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一審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怎麼辦?

用戶2746591992383


依我之見: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法院“無權以證據不足為由退回檢察院的”。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只要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決定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後法庭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丶合理懷疑己經排除,指控的罪名成立的,依法應當公開宣判確認被告人構成XX罪,並定罪量刑;如果該公訴案件經法庭審理,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經公訴人申請延期審理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後,該公訴案件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指控的罪名存疑,該怎麼辦呢?

二,上述如同提問者所述“一審證據不足”該怎麼辦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人民法院無權以案件證據不足為由退回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訴,或者變更起訴。而人民法院只有在人民檢察院不變更丶不撤回起訴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宣判該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唐先明75443043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結合自己的經驗,說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作為法院來說,是沒有權利要求的,目前我們運用的是,特色的“控辯試”的審判模式,控方和辯方平等發表意見觀點,法官居中裁判。所以,法院只作為審判的角色進行司法活動,不會要求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只能以雙方現有的材料和控辯意見做出裁判。



第二、根據我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第二款“(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因此,題主應該說的是這一事情,



第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的規定,“法庭審理中補充偵查的時限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當檢察院發現提起的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有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時間。因此,你說的問題應該在一審階段,檢察院發現材料需要補充偵查,法院做了延期審理。

希望對你有幫助。


刑辯視角


這個情況基本不會發生,案子到了法院,基本就是幾種情況,罪與非罪,罪輕跟罪重。無罪的概率極低,案子在公安階段叫偵查階段,到檢查院叫起訴階段,到法院叫審判階段,一審法院判決後,到二審法院有個發回重審的說法,所以案子到檢查院時有個退查的說法,也就是退回到公安哪裡補充偵查,但是退回的次數不超過兩次,但是如果法院發回重審,只是到了二審階段,一審的階段沒有這個說法,一審時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只會判無罪,沒有發回檢查院的說法,那麼因為證據不足法院判無罪後,檢查院可以抗訴,可以補充起訴證據或者變更起訴罪名


佛度有緣人0


證據不足時,只能由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或撤回起訴。否則只能宣判無罪。但是,撤回起訴目前的影響等同於宣判無罪,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會產生很大影響。


煥煥的守護者


一審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由於證據不足的話,是需要補充偵查3個月,重大複雜的延長一個月


馬躍老師的粉絲


證據不足,有界定標準嗎?如果,沒有法定標準!何來的證據不足?純屬主觀認為的東西?是不合法裁定?


默認主人


證據不足,檢察院會要求補充偵查的,並建議法院延期審理。法院同意的,決定延期。法院居中裁判,並不是公訴人,不告不理,沒有退回檢察院的權利和義務。

除非庭前審查的時候,程序不對,法院駁回起訴,才能退回。


Damonshui


檢查機關可以認為法院判決的量刑過輕,可以抗訴!要求重新審判量刑判決。

如果法院認為檢查機關和公安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足,退回重新偵查,這樣的“神案”不多見!


寒夜溫暖如春


萬事皆有可能 ,現實中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有的案件經過十幾次開庭後,案件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以證據發生改變為由撤回起訴。


俗世life


應由以檢察院為主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在必要時邀請原偵察機關參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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