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法院案子超期審理怎麼辦?

樊引學


新冠狀病毒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疫情期間法官超期審理案件不應被追究責任。


王慶偉律師


疫情防控期,如何處理無法如期審查起訴、超期審限的案件?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負責人回應稱,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審理。檢察機關可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2月6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

意見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辦案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也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前述負責人表示,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辦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

前述負責人說,對於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臨近可能判處的刑罰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確需開庭審理的,應當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及時開庭審理;條件具備,案情適宜的,可以採取視頻方式開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出庭支持公訴。


範蒙9012


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涉疫情相關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指導。

  1.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院幹警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審判執行工作,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 《通知》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訴訟程序等方面內容。其中,在民事方面,突出強調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的理念,堅持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強調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如合同履行、醫療糾紛、產品質量、勞動爭議等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指導意見,突出強調了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健康發展並重、加強對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嚴厲懲處製售假冒偽劣防疫物品等要求。在執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採取執行措施,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在訴訟程序方面,強調了疫情防控期間該延期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延期審理,對於符合訴訟中止條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審理或執行,對於申請訴訟期間順延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在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開庭審理,有條件的可以採用視頻開庭形式。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對涉疫情相關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研判,及時做好對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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