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如何確定管轄的法院?

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訴訟中如何確定管轄的法院?

第一步,確定級別管轄法院(限一審)

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17)

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步,確定地域管轄法院

一般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特別規定:

  •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 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案件: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管轄(含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及結果發生地)
  • 離婚糾紛:①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②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③雙方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若定居國不受理,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⑤已經離婚,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專屬管轄:①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②港口作業:港口所在地;③遺產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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