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開票,會有風險嗎?

【案例場景】

A公司是油品運輸公司,日常與中石化有業務往來,某客戶在中石化買了100噸油,運費加油錢一起付給了中石化,現在中石化要求A公司直接給客戶開具運費發票,但是A公司不是一次性全運過去,有可能要1年才運完,運費也是中石化月結,但是中石化卻要求A公司一次性把這100噸油的運費全部開具發票給買油的客戶,這樣對A公司的稅務有什麼影響嗎?

(案例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平臺)

【相關回復】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風險點睛】

1、中石化要求A油品運輸公司直接開票給客戶合理嗎?

上述案例中,客戶明明是在中石化買的油,運費加油錢一起付給中石化了,中石化為何不直接開具運費發票,非得讓該運輸公司來開具?這邊需要注意了,如果A公司、客戶、中石化簽訂了三方協議,中石化只是作為“代理”代收轉付運費款,實際由該油品運輸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比如運輸途中因操作不慎,貨物損毀時,由運輸公司向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那實際上就是運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運輸服務,雖然沒有直接收款,但運輸公司可以向客戶開具“交通運輸服務”的發票。

那中石化收取運費屬不屬於增值稅價外費用,導致中石化也需要就這筆運費繳納增值稅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屬於價外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因此,中石化不需要就這筆運費繳納增值稅。

2、中石化可不可以直接向客戶開具運費發票?

如果中石化和客戶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收取運費後,由中石化承擔承運人責任,中石化再委託實際承運人A公司,讓A公司以中石化的名義完成運輸,屬於交通運輸服務中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因此,中石化可以就向客戶收取的運費部分開具發票,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9%。若運輸服務不再經營範圍內,可以根據下面的規定開具發票: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提醒:實務中有些稅局不區分是否臨時性業務都會要求先增加經營範圍再開具發票,具體操作建議和主管稅局溝通。

3、A油品運輸公司能否提前一次性開票?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我們可以看出,提前開票,就提前發生了納稅義務,稅務上的影響就是納稅人需要提前繳納稅款;我們再看下四川12366的回覆,大白話說就是你必須實際有相應的業務,才能開具相應的發票,那A公司和客戶之間有業務嗎?根據以上分析,A公司確實有直接或間接的給客戶提供了運輸服務,根據中石化在這個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承擔的責任,開票上面有差異,如果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客戶提供運輸,並承擔承運人責任,那A公司可以直接向客戶開具運費發票,能不能提前一次性開,取決於合同中有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以及A公司和中石化誰更強勢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