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向稅務機關提交承諾書可以開16%、17%、10%、11%的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政策解讀第十三條,自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三條第(一)規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

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根據此規定納稅人需要注意的事項:

1、對於符合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後,可在24小時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2、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原適用稅率發票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即可,但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3、納稅人若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後,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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