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劃轉中的三大難——開票、做賬、增值稅

2014年出臺了股權、資產劃轉所得稅有關政策後,實務中利用股權資產劃轉的重組模式越來越多。財稅2014年109號文件和國稅總局2014年40號公告,只對企業所得稅作出了專門規定:在特定的範圍內,符合一定形式的劃轉,視同資產在法人內部流轉,在所得稅上可以採取遞延納稅政策。但所得稅上採取了特殊性稅務處理,增值稅上如何處理,如何開票,如何賬務處理,是劃轉中面臨的幾個難點。

增值稅處理上,類似於整體資產劃轉,如符合資產、債權、負債、勞動力的整體轉移,能否按2016年36號文件以及2011年13號的規則作為資產重組不徵增值稅,還是按照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這是實務中有爭論的問題。

如果增值稅上做了不徵稅處理,資產的轉移就不能夠開具發票。但其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轉移,應該可以比照資產重組的開票規則,開具607、608的不徵稅發票,以解決產權過戶問題。如果增值稅上作收入處理,開票問題解決了,但開多少、按多少作收入,這時要不要考慮到所得稅上計稅基礎的平移規則?

到最後怎麼賬戶處理?所得稅上109號文和40號公告,劃出方、劃入方怎麼進行會計處理,用什麼會計科目,按多少金額進行會計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規定納稅人在《劃轉特殊性處理申報表》中要把作出的會計處理詳細申報,不能突破。但如果會計上通過損益類科目核算,就又不符合所得稅上的特殊性處理。

就如一個十字形蹺蹺板,四頭分別坐著所得稅、增值稅、賬戶處理和怎麼開票,四方怎麼平衡,怎麼讓四方都找到遊戲的愉樂,真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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