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申領取消60日限制

失業金申領取消60日限制

從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

對受疫情影響失業,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

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

發放失業補助金。

那麼,

失業金髮放標準是什麼?

能領取多長時間?

領取失業金期間還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失業金申領取消60日限制

標準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現行標準為銅川市級、王益區1530元/月·人;耀州區、印臺區、宜君縣1440元/月·人)。

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同時享有以下待遇:

(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向其遺屬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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