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就是不交房,購房者咋辦?

省吃儉用一輩子,耗盡畢生心血買套房,是中國人的傳統思維。但是,如果錢交了,房子遲遲住不上,那真是會急出病的。


開發商就是不交房,購房者咋辦?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王先生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房屋一套,約定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合同簽訂後,王先生已經按照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房款,但開發商卻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如期交房,並拒絕向王先生支付違約金,經多次催討仍無果。那麼,作為購房者的王先生該如何維權呢?


開發商就是不交房,購房者咋辦?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結合本案,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開發商未按時交付房屋,違反了合同約定,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結合本案,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如果王先生不想購買房屋了,還可以向開發商催告交房,經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仍未交付的,王先生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還全部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購房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對於上述維權途徑,購房者可以結合自身需求進行選擇。同時,也提醒廣大的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審查合同條款,一旦開發商出現違約行為,應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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