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擬做“加減法”

中國證監會27日消息,結合新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析人士指出,《實施辦法》有保有壓,在刪除部分措施,配合放管服做減法的同時,對創業板、新三板、重大資產重組等監管措施做了加法,有助於優化營商環境。

提高監管行為規範化水平

監督管理措施,簡稱“監管措施”,具有及時矯正不法行為、防範風險蔓延和危害後果擴散的作用,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為規範這項職權的行使,證監會出臺了2008年試行辦法,對監管措施的調整範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出規定,在規範監管措施實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規則運行已有十餘年,期間資本市場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也對監管措施提出一些新要求。此次制定《實施辦法》,主要是結合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進行適度調整,並以規章形式對外發布。

證監會指出,《實施辦法》起草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監管行為規範化水平。二是保持制度延續性,在堅持2008年試行辦法有益經驗基礎上修改完善。2008年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證監會監督管理措施實施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確保證監會監管執法的一致性、連續性,此次制定規章,堅持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框架;同時,結合近年來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和證券法新要求,對2008年試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三是以“程序法”為定位,監管措施實體內容交由“實體法”規定。四是問題導向,力求簡潔。

規章草案主要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做了相應規定,併為後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探索完善有關程序留出空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實施辦法》體現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投資信心的總要求,體現了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的有機結合監管理念。對於實現監管轉型,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繁榮意義重大。

明確監督管理措施

種類和設定

《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其中,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和設定,經疏理現有制度規則,列明十六種常見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並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為後續出現新的監管措施類型預留空間。同時,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自我規範,明確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一是結合新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刪除了“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撤銷其任職資格”“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責令參加培訓”等四類措施;二是結合風險處置不納入監管措施管理的考慮,刪除了“臨時接管”措施;三是梳理現有規定,新增加《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限制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兩類措施。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管措施的適用,規定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明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依據,採取部分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並可以通報相關單位;明確各類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包括實施步驟、方式、矯正目標、時限等內容;明確作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監管措施,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採取監管措施。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內容、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和設定,市場有章可循,邊界不模糊;監督管理措施的相應取消,符合放管服原則,給市場帶來利好;此外,《實施辦法》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例如明確了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等,有助於優化監管環境。

劉俊海分析,刪除相關措施有助於適時為企業減負,構建新型政商關係,刪除了“臨時接管”措施也是配合放管服做減法的過程;同時,《實施辦法》有保有壓,對新三板、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等監管措施做了加法。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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