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股權劃轉的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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