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某山莊賓館變“淫窩”,還提供多種賣淫套餐服務!

一組織賣淫團伙以山莊、賓館作掩護,招募多名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淫窩”最終被公安機關搗毀,肖某文、王某平等9人落入法網,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件經過


2016年2月,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等5人經商議,一致同意「在他們經營的藤縣某山莊開設賣淫服務項目」。由被告人謝某榮招募多名失足婦女到山莊賣淫。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12日間,王某平、鍾某翔為山莊的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帶嫖客上房間、向嫖客介紹賣淫服務、接收嫖資等工作;李某林負責山莊收入和支出的財務管理;李某明是山莊的工作人員,協助王某平帶嫖客上房間、為嫖客介紹賣淫服務等工作;謝某榮負責為山莊招募和管理失足婦女。山莊提供多種賣淫套餐服務,肖某文等人從收取的嫖資按一定的比例提成獲利。經查明,2018年2月份,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鍾某翔在山莊組織賣淫共同違法所得45362元,謝某榮得款4100元,李某明得款200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文、梁某彬又夥同覃某定在他們經營的「藤縣某賓館休閒中心」,

先後組織多名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期間,肖某文負責管理日常事務及財務,覃某定負責帶嫖客上樓嫖娼和收取嫖資等工作,莫某明主要負責帶嫖客上樓嫖娼等工作。休閒中心提供多種賣淫套餐服務,被告人按一定的比例從中收取提成獲利。經查明,被告人肖某文、梁某彬、覃某定、莫某明組織賣淫違法所得分別為20000元、7200元、20000元、7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鍾某翔、謝某榮、覃某定違反社會管理秩序,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七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莫某明、李某明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在他人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直接協助帶嫖客人上房間,向嫖客介紹服務,確認嫖客支付嫖資等工作,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犯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鍾某翔、謝某榮、覃某定六年七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七萬元至三萬元七千元不等罰金;以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莫某明、李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十一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多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梧州市中院經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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