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前言

隋朝在經歷了轟轟烈烈的農民大起義的風吹雨打之後,最終倒了下去,成為中國歷史時期又一個短命王朝。但是我們應當知道隋朝是盛極而衰,在它滅亡之時,國家的經濟實力還是毋庸置疑的。唐朝建立之後,發現隋朝的糧倉甚是豐盈,便受到啟發,同時也是為了在王朝建立之初儘快恢復國內穩定,使更多的平民百姓回到自己的土地上,以防叛亂,便繼承了前朝的均田制。

《舊唐書》載:"隋氏之亂,非止十年。今自伊、洛以東,暨乎海岱,灌莽巨澤,蒼茫千里,人煙斷絕,鷄犬不聞,道路蕭條,進退艱阻,豈可引彼夷狄,示以虛弱?"

唐朝戶籍檔案編制時間,早在玄宗開元年間便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每三年編造一次全國戶籍,以便及時掌握民眾信息。但是有唐一代關於戶籍制定的日期和期限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唐朝前期還是比較固定的,從出土文書中關於戶籍造冊的記載也可以證明這一點。從開元二十三年開始則是以寅、巳、申、亥年為籍年了。每次造籍從正月上旬開始,到三月底結束,時間跨度兩個多月。在這段時間裡,正好不是農忙時。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隋朝糧倉

戶籍檔案是根據手實、計賬來編制的。換句話說,當然這是掌握一方居民基本信息的最基本的參考資料。之後關於戶籍的制定以及應當向國家繳納的賦稅,同時包括國家在分田時的信息基本上都是依靠手實和計賬來完成的。計賬是用於登記、上報人事、戶口、賦稅等的賬冊。計賬的編制是每歲一造,而計賬是根據手實而編,所以手實也是每歲一造。每次造籍都是以前兩年的手實、計賬為依據的。

均田制就是將國家控制的可耕地分發給自耕農,土地分發的條件依據自耕農的年齡、性別甚至包括其職業來進行適合土地面積的發放。它是北魏均田制的延續,但又有所變化。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唐政府採用租、調、庸來剝削農民,以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國家推行的均田制是要和國家所掌握的戶籍相掛鉤的。本文主要論述均田制度下戶籍的編制與管理的主要內容。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五牛圖

戶籍檔案編制的載體及其主要內容

唐朝的造紙術已經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不僅在造紙的數量和效率上,同時在質量上相較於前朝也已經有了質的提高。紙的應用在唐朝已經深入到尋常百姓之家,而戶籍檔案的編寫當然也是在紙上完成的。戶籍檔案在唐朝需要用不同顏色和類型的紙張進行,一般是一式三份,即當地官府掌握一份,州府也留一份,最後一份要上交中央戶部,用黃紙區分。

戶籍是國家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很好地保存,所以造戶籍用的是質量最好、等級最高的黃紙。另一方面,古代向來以黃色為貴,戶籍是賦稅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土地緊密相連,用黃紙既可以凸顯皇帝的尊貴,又體現了農業社會敬土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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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出土戶籍

戶籍的編制和登記是按照唐朝基層社會層層向上進行的。最基本的行政單位就是鄉和裡。因此戶籍的編造也就從二者開始,各鄉里均設有負責人來進行登記,均田制度下,各家各戶都會分到相應的土地,這也要遭戶籍冊上有所體現,即登記各家的土地數量、房屋建築面積等等,有的戶籍還登記當戶應納租調的數字。

《新唐書》載:"初定均田租、庸、調法,丁、中之民,給田一頃,皆以什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為丁,六十為老。歲造計帳,三年造戶籍。"

唐玄宗甚至規定在各家戶主處要標記出其祖父和父親之名,以此來證明其家庭存在的合法性。有的各人名下注畢即書一空字,它的含義可能係指其人已不在。經過規定的一段時間後,倘若還不返回,那麼就註明除名。可以說唐朝對於戶籍管理還是非常嚴格的,因為戶籍掌握全面與否直接關係到國家的財政收入,所以不得不引起統治集團的格外重視。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敦煌文書

唐朝戶籍檔案編制前後的主要工作及其註銷程序

政府在編制之前,為了正確決定課戶與不課戶的百姓,縣政府要對百姓團貌。團貌簡單說就是核實各戶人丁年齡、相貌是否相符。如果核實後,相貌要比實際年齡大,則叫做貌加;如果相貌比實際年齡小,則叫貌減。通過團貌,有貌加或貌減的,都先要記錄在手實中,便於以後在戶籍檔案中註明。各縣政府將戶籍編好後,便集中到州郡抄寫,以 鄉為卷。

《通典》載:"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

一個鄉就是五百戶,以五百戶為一卷。在牯接成卷的粘接處,寫明某州某縣某鄉籍,州名、縣名上加蓋各州、縣的印,以杜絕舞弊。同時還要經過記錄地方人員的再三核查,以防出現錯誤,無誤之後再進行層層上傳,就是之前所說的一式三份,確保中央和地方掌握的戶籍信息完全一樣。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大索貌閱

戶籍檔案編制工作對象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因為具體到每家每戶每個人。加之每三年一造,每一造又一式三份,這就決定了戶籍編制工作的艱難性。唐朝前期印刷術尚未普及,圖書檔案全憑手工抄寫,需要大量的紙、筆、墨等文具費用,這就決定了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在編制的經費方面,即每一口人每次出一錢供造籍。對百姓而言,每次每人一錢的負擔並不重。

這些收上來的造籍錢專款專用,保證了國家戶籍、計賬的製造。收戶籍錢的這種制度,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記載的戶籍錢、計賬錢的具體徵收情況推測來看,這種稅制在唐初就已經有了。對於戶籍檔案,唐朝有專門的銷燬制度。但也並不是新籍一出爐就馬上把原籍銷燬,而是經過若干年,等到原籍失去價值後才動手。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杜佑

均田制下唐朝戶籍管理制度的不足之處

唐制中戶籍於戶主名下,也有戶等的登記。戶等是根據受田畝數及資產的多寡來定的,它的作用一般是想在定額均等課稅的原則下調節貧富差別,使九品相通。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辦法並沒有真正使農民受益,也不能真正觸及富戶商人的利益,因為富戶商人通過修改戶籍等級等手段而逃避了應承擔的課役。

唐政府按戶籍與資產而定戶等,再依戶等定稅,丁多的普通民戶,等級就比較高。所以有的富戶為了防止一家的勞動人口過多而使門戶提高,便在其父母 還在人世的時候,彼此另立門戶。自隋煬帝以來,女子不授田,課役的徵收以丁男為徵收單位,因此有勢力之戶便用各種手段從戶籍中將男子抹掉,從而達到可以免除國家賦稅的目的。

《通典》載:"百姓供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於是徵斂多名,且無恆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姦"。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繳納賦稅

由於農業、手工業及貨幣關係都有了較大的提高,土地的買賣、兼併迅速增多,致使政府能掌握的土地 越來越少,分配到農民手中的土地也就越來越少。在農民的土地減少的同時,課役並沒有得到減輕,相反,還要負擔繁重的差役和 兵役。在這些沉重的壓迫下,農民不堪重負,弄得傾家蕩產,他們便放棄原來不足的土地,開始流浪他鄉 了。

按政府法規,在所管轄的地方出現逃民,當地官吏是要受處分的。這種規定導致出現了這樣一種現象,就是即使出現逃民,當地官吏既不敢上報,又不把已逃亡的戶口從戶籍上註銷,為了達到政府規定的稅量,不得不將逃亡百姓的稅強加到臨近百姓,沒逃亡的農民無法承受這麼繁重的課役。於是連鎖反應地接著逃亡了。隨著逃亡的問題越來越嚴峻,唐王朝不得不檢括逃戶。

唐後期“均田制”為何不再有正向作用?其無法改變封建王朝的弊端

宇文融

評價

檢括逃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避免也帶來一些弊病。比如在開元十二年實行逃戶就地附籍,有免賦六年的實惠,但這樣一來又在無形中鼓勵土著戶成為新的逃戶,於是政府又不得不出臺新的政策。儘管寬撫逃戶的政策在不斷地改變,但只能解一時之急,終究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農戶逃亡最終呈現出增長的趨勢。

唐朝初期,均田制度的施行比較順利。同時由於國家對於戶籍信息管理足夠嚴格,也完全保障了國家的賦稅收入,使得唐朝前期的經濟不斷髮展。但是由於在武則天后期土地兼併不斷嚴重,寺廟經濟日益成為地方毒瘤,流民不斷增加,這種情況在玄宗時期達到頂峰。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戶籍管理上也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儘管《唐律》裡面規定農民逃亡到外地是犯法的,但依然無法遏制農民逃亡的洪流。

從唐朝的社會發展來看,在其前期,中央政府對於全國的戶籍管理和登記還是十分到位的,這主要是因為國家處於興盛發展之際,均田制能夠貫徹推行並且落實到每戶身上。因此,以均田制為基礎的戶籍管理也就能夠順利進行,地主階級的本質就是佔有大量的土地資源,一旦流民增多,戶籍管理也就隨之不能進行,國家所能控制的民眾越來越少,戶籍管理也就混亂了起來。

這種現象在封建王朝時期是難以避免的,因為作為國家經濟命脈的土地制度不斷遭到破壞,以其為基礎的各項政治制度甚至是軍事制度就都難以為繼了。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古代的土地制度固然有其難以繼續的致命缺點,但是也的確在一定的時期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舊唐書》、《通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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