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西晉末年,西晉朝廷內部爭權奪利,爆發了著名的“八王之亂”,戰亂使得最後勝出的東海王司馬越也難以有效控制政局,北方匈奴、鮮卑、羌等少數民族紛紛南下爭奪天下,釀成了“永嘉之亂”,晉室南渡,建立東晉政權,許多北方士族連同百萬流民隨之南下。但是,由於路途遙遠或是安土重遷等因素,更多的北方士族和百姓選擇繼續堅守家園。由於當時北方胡人攻城伐地,有大量的人口流離失所,使原有的鄉里組織喪失了控制百姓的職能。士族大姓依靠經濟與宗族勢力建有塢堡等帶有軍事職能的自保組織大量湧現,眾多的人口為逃避戰亂而為塢堡主所控制。

與此同時,在互相征伐之下,鮮卑族出身的北魏政權基本上統一了北方。為了維護政權穩定,獲取穩定的賦稅、人口兵源,北魏政權需要人口占多數的漢人豪強的支持,進而採取了“宗主督護制”, 承認塢主們對塢堡的特權,任命他們為督護百姓的“宗主”,但塢堡居民需要繳納賦稅,承擔勞役兵役等義務。但是,這種“宗主督護制”存在固有缺陷,不利於國家長治久安,在北魏政權推行“三長法”和“均田制”雙管齊下的影響之下,“宗主督護制”最終趨於消亡,為日後隋唐加強中央集權埋下了伏筆。

塢堡的起源發展與“宗主督護制”產生的歷史背景

塢堡與“宗主督護制”存在密切聯繫,即先有塢堡,隨著塢堡發展到一定階段,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宗主督護制”才應運而生。

塢堡,又稱塢壁,是一種民間防衛性建築,《資治通鑑》注曰:“城之小者為塢。天下兵爭,聚眾築塢以自守”。是世家豪族在亂世賴以生存的保障。塢堡內駐有世家的部曲,這些部曲往往平時務農,戰時便化為士兵。世家生活在塢堡內,所以塢堡往往藏有諸多的糧食等生活必需品。這也是石勒補給的主要來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漢末年王莽天風年間,當時北方社會動盪不安,地方豪強為求自保,紛紛構築塢堡壁壘。

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塢堡模型


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塢堡

東漢建立後,自耕農為了逃避賦役把土地賣給豪強,自己成為豪強田客的現象越來越多,那麼豪強為了保障自己的地有人耕種,就必須避免自己的田客被過度徵用。豪強逃避賦役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隱瞞這些田客的信息,讓他們不再存在於政府的戶籍統計之上,另一個則是武力抗命,他們保留了武裝力量用來捍衛自己的利益,也正是因為豪強武力的存在,越來越多的農戶投入他們門下,尋求自保,這反過來就要求豪強擴充自己的部隊保護越來越龐大的產業。

由於塢堡事實上已經成為了割據勢力,光武帝曾下令禁絕塢堡,但是屢禁不止。到了東漢末年黃巾起義戰亂不休,築就塢堡又蔚然成風,《三國志·魏書·董卓傳》記載,董卓就曾築郿塢,其城高與長安城相等,藏有三十年的糧食,兩、三萬金黃金,八、九萬斤白銀,錦繡珠寶,不可計數。

《三國志·許諸傳》記載:“漢末,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共堅壁以禦寇。賊萬餘人攻褚壁,褚......乃令壁中男女,聚治石如杅鬥者置四隅。”

這些塢堡的首領與塢內的居民之間逐漸形成了比較牢固的蔭附關係,接受首領的庇護,這些首領一般是某一宗族的威望較高的人,也就是最早意義上的宗主。

西晉建立後,晉武帝司馬炎頒佈詔書承認了士族門閥與依附自己的居民之間的蔭附關係的合法性。《晉書·食貨志》記載:

“及平吳之後又制戶調之式。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到了兩晉相交之際,胡人與漢人軍閥混戰,北方社會基層的鄉里秩序遭到嚴重破壞,來不及南渡或是不願遠離家鄉的漢人豪強和百姓急需抱團活下去。為此,留在北方地區的漢族世家大族與地方豪強通過作塢自保的方式而成為塢主或壁帥,他們擁有眾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塢壁,建有甲兵。依附其下的農民往往有數百家、上千家,乃至萬家,均為他們的私家人口。這些豪強被稱做宗主,依附於他們的各類農民則是宗主的包蔭戶。宗主與包蔭戶之間是一種主人與佃客的關係。他們不再是國家的齊民編戶,不承擔繳納賦稅和服役的義務,有的塢堡宗主勢力強大,足以與割據性政權匹敵。

《晉書》記載:蘇峻“糾合得數千家,結壘於本縣”;“平陽人李洪有眾數千,壘於舞陽”。

這樣一來,各類宗主麾下的塢堡就脫離了國家的實際控制,成為法外之地,這無疑是繼續擴充勢力增強財力的胡人政權所不能接受的。於是,多個胡人政權採取軍事手段,迫降各塢堡,獲取大量勞動力和資源。

《晉書 ·石勒傳》記載:“石勒......陷冀州郡縣堡壁百餘,眾至十餘萬,其衣冠人物集為君子營。” “石生攻劉曜河內太守尹平於新安,斬之,克壘壁十餘,降掠五千餘戶而歸。”

《晉書.苻堅載記》記載:“苻堅......嘉入長安,眾聞之,以為堅有福,故聖人助之,三輔堡壁及四山氐羌歸堅者四萬餘人。”

但是,由於北方陝西、山西、河北、山東一帶塢堡數量數以千計,有的勢力還非常強大,單靠軍事手段難以有效解決問題。到了公元5世紀,鮮卑族出身的北魏基本上統一了北方,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塢堡割據獨立問題,北魏政府決定採取緩和妥協的方式,在承認塢堡宗主特權的前提下,“宗主督護制”應運而生。

“宗主督護制”的特點

從實際情況看,“宗主督護制”是建立在北方宗族組織基礎上的管理制度,最初的宗主率領的是同一宗族的成員,隨著力量的增強,逐漸加入了周邊異姓成員。“宗主督護制”的主要特點大致如下:

一是沒有固定的區域,可以進行遷徙。據《魏書·李顯甫傳》記載,李顯甫祖上原是趙郡平棘人,到了李顯甫時才率領宗族和蔭附人士來到殷州西山開闢李魚川。這是“宗主督護制”與鄉里基層管理制度顯著的區別。

二是宗族在戶口上沒有一定的數量限制。塢堡內部往往“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很多人口沒有在政府的戶籍上登記。

三是強大的塢堡往往既是生產組織又是軍事武裝集團。在亂世之中,有聲望的人牽頭,統一組織生產是常見之事。為了自保,聯合起來進行武裝更是必不可少,其軍事實力甚至可以與政府抗衡。

《資治通鑑·卷第一百》記載:張平據新興、雁門、西河、太原、上黨、上郡之地,壁壘三百餘,夷、夏十餘萬戶,拜置徵鎮,欲與燕、秦為敵國。


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南方的客家土樓是塢堡的“活化石”

四是塢堡內部宗主對蔭附於自己的農民徵收賦稅。

蔭附於宗主獲得人身安全並不是無條件的,雖然不用服官役,但是要承擔相應的納稅負擔,負擔程度還要高於公家的賦稅。

《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宗主督護制”的作用與影響

毫無疑問,“宗主督護制”存在固有的內在缺陷,但是,北魏政權在建立的70多年時間內沒有試圖改變這一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宗主督護制”能夠起到的積極作用與影響。

第一,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和鮮卑貴族與漢人地方豪強之間的政治矛盾。北魏建立之初,北魏道武帝拓跋珪也曾效仿石勒和苻堅的做法,採取武力征服手段,試圖掠奪資源和人口,並建立了軍鎮用以對漢人豪強進行威懾。但是,由於中原地帶漢人豪強佔據的塢堡數量數以千計,再加上漢人反抗激烈,武力征服難度很大。此外,為了穩固政權,北魏貴族也需要得到占人口多數的漢人支持,因此,永興五年(公元413年),北魏政權選擇承認漢人豪強的宗主特權,轉而獲取他們的政治支持,留在中原地區的漢人豪強和士族也順勢改變對北魏政權的敵視態度,轉而加入朝廷,加速了北魏政權漢化的進程,有利於維護北魏政權統一。

第二,增加了北魏政權賦稅來源。在實行“宗主督護制”之前,由於大大小小的塢堡自成一體,除非強制性征服,將人口編入國家體系,北魏政權一般無法從塢堡獲得賦稅和各種雜役的來源。在實行“宗主督護制”以後,塢堡內部以戶為單位,一戶大概包括三十到五十家,採取“九品差調法”,由宗主向北魏朝廷繳納租調,計租粟二十石,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調外帛一匹零二丈,這叫做“常賦”。常賦之外,還有“雜調”。雜調大概包括了各種勞役。北魏在“班祿(分等制定俸祿)”之後,每戶又增加粟二石,帛三匹。

第三,“宗主督護制”下的塢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層行政組織的作用。儘管宗主沒有獲得國家行政權力的任命,在維護宗族內部秩序時,除了以從北魏朝廷那裡得到的“督護”權力外,更多還是要依賴封建宗法。但是,“宗主督護制”下的宗主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基層官員的角色,有些勢力強大的宗主甚至還會擔任州郡長官等職務。在必要的時候,宗主治下的塢堡還會聽從朝廷命令出兵幫助平叛。如《魏書·薛辯附薛初古拔傳》記載:

“真君中(440-451年),蓋吳擾動關右,薛永宗屯據河側,斷二冠往來之路。事平,除中散,賜爵永康侯。”

“宗主督護制”最終被“三長制”和“均田制”所取代瓦解

儘管“宗主督護制”在短期內緩和了漢人豪強與鮮卑貴族之間的政治矛盾,在表面上維護了北魏政權的穩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圍繞賦稅和人口的爭奪,北魏朝廷與宗主們之間的矛盾愈發突出。《魏書·李衝傳》曰:“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官吏們畏於權勢,多與地主勾結,“縱富督貧,避強侵弱”,“宗主督護制”已經無法再適應形勢的發展。北魏朝廷權衡之下,推出了“三長制”和“均田制”,最終比較順利地廢除了“宗主督護制”。

先看看“三長制”。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北魏大臣李衝提出了“三長制”,並呈送孝文帝拓跋宏,在廷議的時候,中書令鄭羲反對,但是得到了文明太后的支持,“設立三長,則課稅便有經常的標準,賦稅有經常分別,隱藏的戶籍就會出來,心存僥倖的人也就不存在了,怎麼說不行呢?”於是,北魏朝廷正式推出了“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具體措施為:

“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複復征戍,餘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三長法”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裡,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大戶分成了小家,“三長”直屬於州郡。過去半屬於朝廷和不屬於朝廷的戶,現在都成了朝廷的編戶。在這一改革中,宗主的權力被削弱了。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徵發徭役和兵役。但是宗主仍然保持特殊的優待地位。他們被選任當了“三長”,免去了征戍的負擔,家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受到了同樣的優待。過去以戶為單位的賦役制,改成了以“家”為單位。總體來看,“三長制”的改革是比較成功的,北魏朝廷的財政收入得到增加,國家管理的齊民編戶數量大增。

再看看北魏朝廷的第二步棋——“均田制”。“三長制”雖然將宗主麾下的民眾編成了國家的編戶,但是日常管理仍處於宗主的控制下,為了進一步將塢堡裡的民眾從塢堡裡吸引出來,針對當時地廣人稀,荒地較多的現狀,北魏朝廷對塢堡民眾推出了“均田制”。“均田制”是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國家將無主的荒地分配給農民,其中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另一部分土地則在其死後歸還政府。這就有效地調動了蔭附於宗主的農民擺脫豪強控制的積極性,轉變為國家的齊民編戶,使得朝廷有效控制的自耕農群體人數增加,保障了賦稅和勞役來源,進一步增強了北魏政權中央集權。


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


從“三長制”和“均田制”入手,淺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的興衰

均田制


結語

西晉末年,由於北方戰亂不休,依靠經濟與宗族勢力建有塢堡等帶有軍事職能的自保組織大量湧現,掌握了眾多的人口與土地資源,這無疑是北方各政權所難以容忍的,因此,塢堡遭到了前秦、後趙等割據政權的軍事壓制和征服。北魏統一北方後,也曾採取軍事征服手段對付塢堡,但考慮到塢堡數量眾多難以武力征服,再加上為了緩和鮮卑貴族與漢人豪強的之間的政治矛盾,北魏朝廷推出了“宗主督護制”,賦予宗主們政治經濟特權。但是,由於“宗主督護制”隱匿了大量人口,使得宗主們的勢力惡性膨脹,削弱了朝廷對國家的集中控制,亟待改革。

由於“宗主督護制”在北朝盛行多年,其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和政治經濟根基。如何穩妥推進這場改革,使得這種落後的莊園制割據政治經濟軍事共同體逐漸向更為先進的鄉里制、郡縣制乃至中央集權制轉變,考驗著北魏朝廷君臣的政治智慧。在名臣李衝的建議下,北魏朝廷沒有采取強硬的軍事手段,轉而採取積極溫和的政治經濟政策加以引導,先後針對“宗主督護制”推出了“三長制”和“均田制”,前者使得宗主們轉為朝廷行政官員,走政治仕途路線,賦予一定的特權,減少了他們對抗改革的阻力;後者將塢堡內部農民納入國家管理體系,雙管齊下之下,使得自耕農群體大增,擴大了賦稅和勞役來源,最終成功地使得“宗主督護制”順利地趨於瓦解,為日後歷朝歷代加強中央集權、處理社會矛盾提供了可借鑑的樣板。

參考資料:《資治通鑑·卷一百》、《魏書》、《晉書》、《魏晉南北朝史論集》、《論北魏宗主督護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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