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期限要半年,沒到半年去工作有影響嗎?普通醫院做的鑑定可信嗎?

讓143556137


工傷,鑑定即要專職醫院做出的監定是否屬於工傷?而普通醫院僅能出據治療證明及病歷說明。

因為所謂工傷認定,要由社保中心勞動監察委員會,會同指定專職醫院給予診斷,監定。哪麼對於題主所提出的問題,我個人觀點即是這樣,也許題主所監定的工傷而不是勞動監察委員會所認定的工傷?所以對此的認定,不合符工傷認定。

尤其是面對工傷認定,一旦確認,單位要對所認定人的補償實施,還有醫療費的報銷提供一定的證明,最後才能有勞動監察委員會的工傷事故的認證報告,這樣才能算是真正的工傷!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顧雲孫


針對題主的提問,我從三個方面進行回答:

1、工傷鑑定期限

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鑑定的期限可能不止“半年”。一般而言,大多數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會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在此情形下,只能由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一旦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被人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會對工傷認定的結果申請行政複議,甚至有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的一審和二審。最終,經過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程序,即使被認定為工傷,也需要經過1至2年的時間。



2、工傷認定期間的工資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依法享受傷殘待遇。也就是說,依據職工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要繼續工作。

3、工傷認定的部門



工傷鑑定依法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題主所指的普通醫院,不具有工傷認定的權利。


聽小董說法


工傷有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兩個事,前者由社保中心主持,並會同它指定的醫院等機構來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一般應由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專業機構來進行,其鑑定結果被法院承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管是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都不是一般醫院可以做的(做了也無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認定工傷後會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到期後就應該復工。傷殘鑑定的前提是傷情穩定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是由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組織相應的專家組來做工傷鑑定,普通醫院做的不是鑑定是診斷,請不要混淆。


小蟲blue


有沒有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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