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前言:

“俸祿制度”作為封建王朝時代整個官吏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的合理性與否無疑關乎著每位文官的廉潔程度。而文官通常又被當作一個國家統治階層的主要支柱,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一群體的廉潔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將會影響一個國家統治機制的穩定運行,有鑑於此,我國曆代統治者在官員俸祿的立法方面均表現得尤為重視。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汙吏的“殺手鐧”:“養廉銀”制度的推出

儘管統治者秉承著一種積極的態度去執行,但實際上在處理官員俸祿的問題上,大多數朝代所展現出來的成績都是“不合格”的。

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還是由於統治者在俸祿水平高低的權衡上存在某種失誤,以及在基本的俸祿制度以外未加以其他框架進行縱向或橫向地限制,最終導致整套機制往往陷入這樣一個尷尬處境:俸祿水平過高,會加重國家財政負擔;水平過低,則致使眾多官員難以做到廉潔奉公,以至於最後還是殃及百姓。

縱觀歷史,不難發現這樣一個奇怪的現象,即:歷朝歷代在文官俸祿水平的制定上曾產生嚴重的“兩極分化”。在這其中,以唐朝和北宋時期官員俸祿的水平最為樂觀,漢朝在末期其經濟恢復到了一定程度後也注意到了“厚俸”的重要性,而到了明代以後,由於最高統治者的直接干預,使得“文官低俸制”一直沿襲至明王朝的滅亡。歷史邁入了清代以後,得益於“清承明制”的簡便快捷,因此清朝時期在俸祿制度上也是全盤繼承了明代“低俸制”的“優良傳統”。關於以上各個朝代對於俸祿水平高低的看法,筆者有幸查閱到了幾段史料,其具體內容如下:

吏之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俸,所以為民也。——《漢書·惠帝紀》

養賢之方,必先厚祿,厚祿然後可以責廉隅,安職業也。使其衣食得足,……然後可以責其廉潔,督其善政,如有不法,可廢可誅。——《范文正公集·政府奏議》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明代之所以採用“低俸制”,不得不提到乞丐出身的朱元璋。作為一個曾飽經殘酷的社會現實“毒打”的皇帝,朱元璋本人深知地方官員的貪婪屬性,為此奪得統治權後在制定“祖制”時為了杜絕官員的貪腐之風便刻意將官吏的俸祿壓得極低。關於明代時期官員俸祿的卑微程度,以下這段史料(來源於:《廿二史札記》)便是最好的佐證:

洪武時,官全給米,間以錢鈔,兼以錢一千、鈔一貫抵一石。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後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又凡折色俸,上半年給鈔,下半年給蘇木胡椒。成化七年,戶部鈔少,乃以部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是時鈔一貫僅值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鈔十貫,是米一石僅值二三十文也。布一匹也僅值二三百錢,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僅值十四五錢。

由上述這段史料的闡述,足以見得明朝時期官俸的微薄程度,不僅如此,所謂“是時鈔一貫僅值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鈔十貫,是米一石僅值二三十文也。”等諸如此類的記載也可理解為是統治者對官員俸祿的變相壓榨。自古以來,“設官分職,任職獲祿”是永恆不變的道理,這不僅是國家對一名官吏在其職位上所付出汗水和心血的一種報酬形式,也是對於整個官吏隊伍的建設乃至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平穩運轉的一枚重要基石,而明朝統治者所實行的極度“低俸制”,顯然從根本上違背了這一傳統秩序。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如前所述,清朝在俸祿制度上是沿襲了明朝的“低俸制”。因此,在正常情況之下明朝統治機制的腐敗問題也勢必會在清朝官場上一一得到應驗。果不其然,清朝初期,地方官員的貪腐之風愈演愈烈。在這種形勢之下,就連康熙帝本人也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督撫原為察吏安民而設。布政使職司錢糧,釐剔奸弊乃其專責。道府各官,於州縣尤為親切。州縣如有私派濫徵,枉法婪膩情弊,……斷無不知之理

”。

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深知帝國統治機制沉浸在濃厚的腐敗風氣當中的雍正皇帝下定決定要徹底改變這一不良局面,於是,“養廉銀”制度應運而生。

“養廉銀”的來源:取之於民,用之於官

所謂“養廉銀”,從字面意思上也可得知這是統治者為了使官員保持廉潔奉公的銀子,這一銀子乃俸祿之外的經濟補償,數額通常為正常俸祿的數十倍乃至上百倍。為了讓讀者朋友更加直觀地瞭解到清朝時期“養廉銀”的具體發放數額,筆者專門查閱到了兩張表格,如下: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從以上表格的內容中不難發現,同等品秩的官員在不同條件下所享有的“養廉銀”數額是不盡相同的。以時任江南總督的高其倬和廣東總督的楊文乾為例,可以看出兩人在職位上均為總督,而由於二者所領導的地區和執政難易程度不同,因此在“養廉銀”上也會有所區別。當然,在領導期間為朝廷立下大功或治理有方也會適當增加“養廉銀”的數額。

另一方面,我們又不得不去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下,面對如此巨大的經濟開支,朝廷又是如何進行調度的呢?關於這一問題,史料中明確地給出了答案:

養廉之設,自各省耗羨歸公,以備公用,即其贏餘,定為各官養廉。

由此可見,地方官員的“養廉銀”主要還是來源於著名的“火耗歸公”政策。

所謂“火耗歸公”,即將原本地方官員肆意加派的“耗羨”統一收歸國有,納入藩庫後再由政府統一調配,其一,分配給地方衙門當作日常辦公經費;其二,彌補司庫多年以來的虧空;其三,則發放給外官以“養廉”。

綜上所述,“養廉銀”制度的實施確實能夠將官員的俸祿提升一個檔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地方官員對基層百姓的強徵暴斂,與此同時,得益於“火耗歸公”的配合實施,國家財政虧空也有了一個很好的解決措施,而作為黎民百姓,其賦稅壓力也相對有所減小。從表面上看,此舉可謂是一舉三得,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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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制度的沒落:貪腐之風再度重演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樣一個事實:任憑統治者演繹得如何天花亂墜,“養廉銀”終究還是來源於廣大人民身上的,即文章前面所講的“耗羨”。而“耗羨”本質上講並非國家正稅,說白了,朝廷向官員們所支付的“養廉銀”是通過非法徵收的渠道去獲取的,這一點毋庸置疑。對於這一不合理的現象,雍正帝本人也曾有過深刻的“檢討”:

錢糧之加耗羨,原非應有之項。朕勤求治理,愛養黎民,本欲將此項悉行禁革。——《世宗憲皇帝實錄》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儘管雍正帝認識到了此舉的不妥之處,但現實生活中的他並沒有予以廢除,而是儘可能地將其合理化、制度化。憑藉著這一點,也表明了雍正帝對於“私徵加派”的非法徵收舉措的承認。毫無疑問,這也是該制度在當時不能長時間運轉的一大重要原因。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拋開其他客觀因素不談,不可否認“養廉銀”制度的產生在短時間內確實有效改善了貪腐風氣,社會矛盾也因此逐漸趨於緩和。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一局面並未持續多久,相反到了乾隆中後期開始,吏治癒加腐敗甚至一度到了不可收拾的局面。那麼,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又是什麼呢?

在筆者看來,所謂“厚俸養廉”其本質上是沒有錯的,畢竟多數官員在克己奉公的前提下肯定是先解決自身的日常生活需求。以康熙年間的于成龍為例,作為一名位居總督的堂堂一品大員,在死後僅留下一套破舊的官服,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朝廷發放的俸祿過於微薄,以至於在不同流合汙的情況下,此類官員只能過著緊衣縮食的日子。

但問題也是恰恰出在這裡,乾隆中後期以後,由於朝廷各種虧空使得清廷在發放“養廉銀”時存在打折扣的情況,而到了道光時期,由於對外用兵招致養廉銀索性折成發放,如咸豐時期規定文官品秩在三品以上直接扣發“養廉銀”四成,以充軍餉。而另一方面,在社會經濟發展加快導致物價上漲的情況下,“養廉銀”的數額卻基本沒有增加,始終維持在雍正初年的這樣一個水平,這對於“養廉銀”本身所發揮的基本功能可以說是大打折扣!除此以外,“養廉銀”分配的嚴重失衡也是一大罪魁禍首。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談談清朝時期“養廉銀”制度的悲哀

結語:

文章的最後,不禁讓筆者想起沈家本老先生的一句話:“有國家者,非立法之難,而用法之難也”。誠然,“養廉銀”制度的目的本身(即想通過豐厚的俸祿去阻止官員的貪腐行為)實際上是沒有錯的,它的失敗在很大程度上歸咎於當時的人和環境,要知道再好的立法也需要一個能力極強的人去執行並將其逐漸完善和真正落實到實處。顯然,當時歷代的最高統治者並沒有這樣一個實力,在這其中也包括雍正帝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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