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產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暨控股權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公司於2020年3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的通知,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與青島國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指定的受讓方青島海洋創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青島市海洋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共同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擬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4,478,46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9.90%,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99%),按照9.45元/股的價格協議轉讓給青島海洋創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青島市海洋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轉讓對價總金額為人民幣987,321,456.45元。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63,283,22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6.73%。如本次股權轉讓實施完畢,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8,804,76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6.83%,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及海洋新動能基金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4,478,46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9.90%,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變更為青島海洋創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青島市海洋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次權益變動不會觸及要約收購義務。

3、本次股份轉讓事項尚需取得反壟斷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批准,此外,本次權益變動還需取得深交所關於本次股份轉讓的合規性確認。在完成上述審查確認後,方能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4、本次交易涉及的後續事宜,公司將按照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由於該事項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況

百洋產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標的股份”或“百洋股份”)的控股股東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於2019年12月23日與青島國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國信金控”)簽署了《股份轉讓框架協議》,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擬向青島國信金控轉讓其所持有的百洋股份29.99%的股份。青島國信金控組織相關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後,於2020年1月13日向雙方共同設立的共管賬戶支付了人民幣叄億元整(¥30,000萬元)的定金,雙方擬繼續推進本次交易。

2020年3月24日,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與青島國信金控以及其指定的受讓方青島海洋創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洋產業投資基金”)、青島市海洋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海洋新動能基金”)共同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擬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4,478,46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9.90%,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99%1),按照9.45元/股的價格協議轉讓給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及海洋新動能基金,轉讓對價總金額為人民幣987,321,456.45元。

本次權益變動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3,283,22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6.73%。如本次股權轉讓實施完畢,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8,804,76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6.83%,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及海洋新動能基金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4,478,46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9.90%,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99%,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變更為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和海洋新動能基金,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青島市國資委”)。

1上市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議案》,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回購公司部分股份,用於後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截至協議簽署之日,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回購股份1,009,24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0.29%。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質押等權利。因此,在計算擁有表決權比例時將前述已回購的股份對應的表決權數剔除。

二、交易各方介紹

(一)轉讓方

1、孫忠義

2、蔡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63,283,22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6.73%。具體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二)受讓方

1、受讓方的基本情況

(1)海洋產業投資基金

(2)海洋新動能基金

2、受讓方的股權控制關係圖

(1)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權控制關係圖

截至本公告日,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權控制關係如下圖所示:

(2)海洋新動能基金的股權控制關係圖

截至本公告日,海洋新動能基金的股權控制關係如下圖:

3、受讓方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1)海洋產業投資基金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青島國信金控持有海洋產業投資基金52.50%股權,為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的控股股東,青島國信金控的基本情況如下:

青島國信集團直接持有青島國信金控90.27%股權,通過全資子公司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間接持有青島國信金控9.73%股權,直接及間接合計持有青島國信金控100%股權,青島國信集團的基本情況如下:

青島市國資委持有青島國信集團100%股權,因此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際控制人為青島市國資委。

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未發生變化。

(2)海洋新動能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海洋新動能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為青島國信創新投,其基本情況如下:

基於上文所述,海洋新動能基金的實際控制人為青島市國資委。

海洋新動能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實際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未發生變化。

4、受讓方之間的關係

海洋產業投資基金與海洋新動能基金均為青島國信金控所控制的企業,實際控制人均為青島市國資委,海洋產業投資基金與海洋新動能基金之間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三、《股份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2020年3月24日,海洋產業投資基金、海洋新動能基金、青島國信金控與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共同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協議轉讓當事人

受讓方(甲方):甲方一: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甲方二:海洋新動能基金;

轉讓方(乙方):乙方一:孫忠義;乙方二:蔡晶;

丙方:青島國信金控

2、股份轉讓

乙方同意將標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幣9.45元的價格(含稅),以總價人民幣987,321,456.45元(以下稱“股份轉讓價款”),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甲方。其中,乙方一轉讓91,774,126股股份,轉讓價款為人民幣867,265,490.70元,乙方二轉讓12,704,335股股份,轉讓價款為人民幣120,055,965.75元,具體如下:

3、轉讓款支付及標的股份過戶

(1)於協議簽署後的第1個工作日,甲方應向各方同意的共管賬戶支付首筆股份轉讓價款人民幣壹億元整(¥10,000萬元整)(以下簡稱“首筆股份轉讓價款”),用於乙方一辦理仍處於質押狀態的標的股份質押解除手續,首筆股份轉讓價款的支付情況如下:

(2)於本次交易通過反壟斷機構審查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第二筆股份轉讓價款捌億陸仟柒佰叄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圓肆角伍分(¥867,321,456.45元)(以下簡稱“第二筆股份轉讓價款”), 其中已支付的叄億元定金轉為股份轉讓價款在甲方一的第二筆股份轉讓價款中予以抵扣,剩餘第二筆股份轉讓價款伍億陸仟柒佰叄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肆角伍分(¥567,321,456.45 元)的支付情況如下:

乙方承諾,其收到的第二筆股份轉讓價款將優先用於支付本次交易相關的稅款及相關個人債務的清償,包括但不限於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對應債務的清償。

(3)乙方應在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審核同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股份交割相關的全部手續。

(4)甲方應按協議第5.3條約定的上市公司註冊地址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剩餘股份轉讓價款2,000萬元。

4、交割

各方同意,協議項下的標的股份交割應在下述先決條件均得到滿足或雖未得到滿足但被甲方書面豁免的前提下進行,具體包括:

(1)標的股份質押、凍結(如有)解除手續全部完成,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

(2)協議經各方正式簽署並生效;

(3)協議及本次交易獲得有權國資主管部門批准;

(4)本次交易通過反壟斷機構的審查;

(5)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確認意見書(如有);

(6)乙方向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關於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凍結的情況的詳細清單;

(7)甲方對上市公司進行的法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結果與上市公司披露情況不存在原則性差異,且已發現問題均得到妥善解決或已由乙方承諾予以解決;

(8)上市公司及其並表範圍內的子公司持有的其現有資產以及開展現行業務所必需的主要執照、批文和許可(包括但不限於飼料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排汙許可證、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捕撈許可證)均正常存續或對生產經營未產生重大影響,上市公司整體的主營業務、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未出現重大不利變化;並且,上市公司及其並表範圍內的子公司將採取合理措施保持及保護其資產,不進行任何重大的生產經營相關的資產轉讓。

各方應在知悉某一先決條件滿足之時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將該條件滿足的證明文件或複印件提供給對方;在全部先決條件均已得到滿足之日,各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於當日內共同對先決條件進行逐一確認。自上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或雖未得到滿足但被甲方書面豁免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各方應向中登公司遞交標的股份交割申請材料。

自標的股份交割之日起,乙方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標的股份項下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由甲方享有和承擔,該等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與標的股份對應的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轉增股本,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章程規定和賦予的其他任何權利和義務。

5、過渡期安排

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至標的股份交割之日的期間為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乙方應確保不作出任何有損於甲方或上市公司的行為,並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誠信經營,確保維持上市公司正常的運營和經營管理。

過渡期內,乙方有義務督促其提名和委任於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各方應就本次交易事宜積極協助和配合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向中登公司、深交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本次交易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為保證協議項下交易安排的穩定性,乙方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促使上市公司在過渡期內暫緩實施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計劃、分紅計劃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6、陳述與保證

各方共同的陳述與保證:

(1)其是依據適用法律有效設立並依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公民,其有權簽署協議且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2)協議的簽署與履行並不構成其違反其作為一方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經簽署的協議;協議一經生效,即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3)其已就簽署協議取得了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

(4)其簽署及履行協議均系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詐、脅迫的情形,對協議的內容完全理解,並不存在任何誤解;

(5)其承諾不實施任何違反其在協議項下陳述與保證,或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及影響協議效力的行為。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如下:

(1)甲方將按照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股份轉讓價款。

(2)甲方承諾,自標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2年內不變更上市公司註冊地址。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如下:

(1)其於協議簽署時依法持有標的股份,並已就標的股份繳足了全部出資;標的股份不涉及任何權屬糾紛,或涉及任何司法程序、仲裁或行政程序;除已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披露的以外,標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乙方保證,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標的股份在過戶至甲方名下之前不存在被查封、處置、第三方主張權利等影響過戶的情形。

(2)乙方保證根據協議的約定,盡最大商業努力配合甲方取得和維持上市公司控制權;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後,乙方將在法定範圍內協助甲方維持該實際控制權,不會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協助任何第三方謀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包括但不限於:未經甲方同意與其他第三方達成關於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等任何可能影響甲方的實際控制權的安排。

(3)乙方保證上市公司(為免疑義,本4.3條所述上市公司應包括其並表範圍內的子公司)完整擁有其名下的資產,保證上市公司對其資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該等資產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利益上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規則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抵押權、質押權或第三人對於其權利主張的限制,並且該等資產並不會因法律或第三人的權利主張而被沒收或扣壓,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質押和其他形式的負擔。

(4)上市公司經營合法合規,標的股份交割前已披露信息與上市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相符。如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的未披露債務、潛在稅務風險、潛在處罰或訴訟、或有債務(包括對外擔保),或者上市公司現已存在的或有債務(包括對外擔保)未來對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實質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造成金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損失)或導致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就前述事項(無論發生時點如何)引起的上市公司、甲方的全部債務或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前述損失實際發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賠償上市公司、甲方因前述事項導致的實際發生的全部損失。在上市公司遭受損失且未獲得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乙方就上市公司未獲賠償的部分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間接損失(間接損失計算方式為:上市公司損失金額*甲方協議項下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5)乙方保證上市公司向甲方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提供的盡職調查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因該等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6)在過渡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確保上市公司不再對外提供任何新的擔保(原有擔保的續期及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除外),不與乙方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7)乙方保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標的股份交割等相關手續。

(8)自標的股份過戶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乙方不得通過任職、提供顧問服務、新增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上市公司及其並表範圍內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行業。自標的股份過戶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每年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減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不應超過其在標的股份過戶完成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的35%,前述減持股份數量可累計使用,即前一年未使用完畢的減持額度可累計到下一年使用。

7、其他安排

在符合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標的股份交割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應配合甲方召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將董事會成員數量調整至9名),提名並選舉甲方指定的人員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確保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均擁有半數以上席位,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會選舉甲方指定的人員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聘任甲方指定的人員擔任上市公司的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以實現甲方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乙方保證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團隊(具體名單由各方共同商定)與上市公司在股份轉讓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簽訂自框架協議簽署之日起不短於三年的、內容和形式符合甲方要求的《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

乙方承諾,將盡一切努力自標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2年後,協助甲方將上市公司註冊地址變更至甲方指定地點,且將為此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工作:持續與上市公司註冊地有權部門溝通推進;保證乙方提名的董事及乙方在上市公司審議遷址事宜的董事會、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

8、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協議自乙方簽字及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可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各方協商,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

若協議第2.3條第(2)、(3)、(4)項條件之一未能成就,則協議自動終止;若協議第2.3條(1)、(5)、(6)、(7)、(8)項所列之先決條件中任一條件未能成就且甲方書面督促乙方後60個工作日內仍無法成就的,如甲方不能就該先決條件給予書面豁免(為免疑義,豁免時間不受前述60個工作日的限制),則自甲方確認該先決條件不能成就(且乙方無法證明該先決條件已經成就)之日起,協議自動終止。

若協議簽署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協議不能履行、無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時,經各方協商後,可以終止協議,各方互相之間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協議,各方互相之間不承擔違約責任。在標的股份交割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協議可被單方解除:

(1)甲方發現乙方或上市公司存在相關情況與披露事項不符或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其他影響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項,或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不適當履行協議項下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或違反其在協議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導致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應按協議第8.2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存在違反第4.3條中任何一項陳述與保證情形的,且經甲方督促後乙方仍不調整或履行承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應按第8.3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上市公司或有權部門要求等任何不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導致協議終止或被解除的,在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協議的情況下,乙方應於收到甲方的書面終止通知之日起12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返還其已收取的股份轉讓價款(含定金)及相應法定孳息,並與甲方簽署終止協議。

過渡期內,各方有權根據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終止本次交易。標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本次交易不可撤銷,若各方存在違反協議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無權撤銷本次交易,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向其賠償損失。

協議終止或解除後,協議第6條(保密)、第8條(違約責任)、第11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及第12條(通知和送達)將繼續保持效力。

9、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因違反其在協議項下的義務、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即構成該方違約並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除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不適當履行協議項下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或違反其在協議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導致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進行本次交易,或決定終止本次交易、要求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若乙方存在違反協議第4.3條第(1)、(2)、(6)、(7)項陳述與保證中任何一項的情形的,甲方有權要求終止本次交易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各方簽署終止協議後,乙方應按協議約定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轉讓價款(含定金)及相應法定孳息,並支付5,000萬元作為違約金;若乙方存在違反協議第4.3條第(8)項情形,乙方應在上述情形發生後6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5,000萬元違約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低於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應就差額部分向甲方賠償損失。

10、其他

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承諾:將就新餘火星人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王琦及侯青萍(以下簡稱“回購方”)向上市公司支付北京火星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剩餘股權回購價款29,609.1085萬元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在該差額補足義務履行完成之前,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設置質押或權利負擔應以不影響差額補足義務為前提。

若回購方未按期支付完畢回購價款,除為履行該差額補足義務目的外,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在回購方履行完畢回購價款支付義務或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履行完畢差額補足義務之前不得減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回購方違約後6個月內仍未完成回購價款支付義務,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上市公司進行差額補足。如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未按期履約,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和海洋新動能基金及上市公司有權向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追償回購方尚未支付的回購價款。

四、本次股份轉讓交易完成後公司的控股權情況

本次交易實施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63,283,22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6.73%。本次交易完成後,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8,804,76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6.83%,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和海洋新動能基金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4,478,46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9.90%,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99%,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變更為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和海洋新動能基金,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青島市國資委。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的相關承諾履行情況

1、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所做的股份鎖定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該承諾已履行完畢。

2、孫忠義先生在2017年9月27日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後的相關承諾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增持行為完成後六個月內及其他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該承諾已履行完畢。

3、孫忠義先生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承諾事項(該部分股票2017年9月27日上市)

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現金認購取得百洋股份的股份,自該等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將不以任何方式轉讓,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證券市場公開轉讓或通過協議方式轉讓,也不由百洋股份回購;該等股份由於百洋股份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鎖定期進行鎖定。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以前,本人將不轉讓本人在百洋股份擁有權益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該承諾正常履行中。

4、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先生在2017年併購重組事項時對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股份鎖定承諾

若本次重組完成後,孫忠義、蔡晶夫婦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的控股比例較本次重組前上升,則在本次交易完成後12個月內,本人將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百洋股份的股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證券市場公開轉讓或通過協議方式轉讓該等股份,也不由百洋股份回購該等股份。如因該等股份由於公司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12個月的鎖定期進行鎖定。

由於重組完成後,孫忠義、蔡晶夫婦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宇的控股比例較本次重組前下降。截至本公告日,該承諾已履行完畢。

5、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作為董事的其他承諾事項

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該承諾已履行完畢。

截至本公告日,孫忠義先生、蔡晶女士均嚴格履行了其所做出的承諾,未出現違反承諾的情況。本次股份轉讓不違反其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不存在違反 《公司法》、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的情況。

六、其他相關說明及風險提示

1、本次協議轉讓未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本次股份轉讓事項尚需取得反壟斷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批准,此外,本次權益變動還需取得深交所關於本次股份轉讓的合規性確認。在完成上述審查確認後,方能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3、本次轉讓的標的股份存在被質押的情況,交易雙方已對解除質押事宜在股份轉讓協議中作出相關約定。如所涉質押部分股份未能按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解除質押,本次交易是否能夠完成尚存在不確定性。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次交易是否能夠最終完成尚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董事會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後續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目錄

《股份轉讓協議》。

特此公告。

百洋產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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