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違約的風險防控對策研究

隨著剛性兌付的打破,信託違約事件頻繁發生,信託風險也隨之增加,以下通過概觀信託違約事件,進行分析違約事件發生的原因,提出幾點對於信託風險的防控建議。

一、近期發生的信託違約事件

在2014年之前很少有信託違約項目發生,但以2014年為分水嶺,信託開始爆發違約潮,據不完全統計,至今已經有414只信託違約,2019年信託違約數目創歷史新高。在近期,據公開信息顯示,信託違約事件還在不停地發生。

近期,上海清算所和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雙雙發佈公告,宣告北京北大科技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北大科技園、發起機構)2018年第一期資產支持票據優先級(簡稱:18北大科技ABN001優先級)回售違約。3月6日是“18北大科技ABN001優先級”的回售行權日及付息日,截至當日24時,發起機構未能按期足額支付回售資金,且差額補足義務人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及北大資源集團有限公司亦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該期ABN正式違約,涉及違約金額本息合計16.81億元。

BR信託旗下發生兩隻信託違約,其中【河南來美盆信託項目】是事物管理類信託,通過拍賣抵押物完成兌付。發行後融資方來美鑫涉足大量民間借貸,通過關聯公司、自融自保等手段非法集資,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協商還款不成,BR信託訴至法庭,勝訴後因來美鑫依舊拒絕還款而強制執行,最後將來美鑫所持鄭州銀行和周口銀行的股權經兩次折價流拍才以7402萬元拍出,最終完成兌付。

【恆益459號】踩雷國內唯一的翡翠上市公司東方金鈺,目前尚未兌付。東方金鈺由於旗下P2就子公司以千萬級別大標為主,在網貸強監管下,平臺僅2017 年就報虧2372萬元,與中睿泰信的合同發生違約,公司部分銀行賬戶和股權被凍結,各金融機構紛紛要求東方金鈺還款,出現債務擠兌,21.88億元債務集中到期,佔淨資產67.76%,債務接連違約;而2018年上半年營收和歸母淨利潤分別同比下降45.16%和84.42%,年度預計虧損9--11億元,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價暴跌。公司自救無果,多家金融機構採取訴訟和財產保全等措施,而東方金鈺年初決定終止被收購,重組希望破滅,BR信託已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執行結果未披露。

國民信託旗下有六隻信託違約,其中四隻信託融資方均為渤海鋼鐵,一隻兜底兌付,剩餘三隻尚未兌付,因其產能過剩,業績下滑,並負債1920億元,無力償還,故合計9.5億元的信託產品系數違約。而“民券1號”是“中泰信託慶泰1號”的通道業務,向慶陽能源化工放貸,不僅無抵押,而且兜底的擔保方慶陽經投的還款能力也非常弱,2018年慶陽經投資產負債率高達77.49%,而主營業務收入僅0.01億元、貨幣資金14.59億,但是短期債務卻高達50億。最後一隻信託金色博寶由於行政管控和資產重組受阻導致經營困難,無力兌付,而當初項目的賣點河北融投擔保卻因超額擔保陷入兌付危機,兌付結果尚無報道。

中鐵信託旗下有兩隻信託違約,其中一隻踩雷凱迪生態,該信託發行僅4個月,凱迪生態就被爆出中票違約,1個月後中鐵凱迪生態信託項目利息逾期。截至2018年7月8日,凱迪生態逾期債務合計31.8億元,僅信託貸款就有27筆,現已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另一隻陷入東方金鈺債務違約風波,1.8億元本金逾期。(數據來源:如是金融研究院)

二、信託違約形成的原因

中國信託業在過去40餘年中先後經過多次整頓,隨著2007年“一法兩規”的實施,信託行業開始步入規範發展階段。信託公司從以信貸、實業和證券為主營業務和收入來源的模式,轉向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主營業務,以收取手續費、佣金和分享投資收益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

近年來,信託資產總額呈階梯式增長,事務管理類業務佔比相對較高,低費率的通道信託業務迅速增長。基礎產業類信託業務和房地產信託業務在近年來蓬勃發展,未來在充分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宏觀指導下,信託公司提升工商企業信託業務佔比的意願將持續上升。信託公司的業務拓展能力及業務協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的同時,風險管理方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總體呈擴散化趨勢,風險項目規模波動上升。由信託引起的糾紛也頻繁出現,信託訴訟的數量也隨之呈增長趨勢。主要引起信託糾紛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由於信託行業內部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1)事前風險管理和信託項目過程管理存在瑕疵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內部原因。事前風險管理的瑕疵主要表現為未進行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是信託項目事前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信託項目前期論證的重要步驟,盡職調查是為了解決信託公司與交易對手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調查不充分可能會為信託糾紛埋下隱患,例如對信託基礎資產的權屬狀況核實不清,後期因資產權屬瑕疵出現糾紛。

(2)高估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或忽視抵押物、質押物存在的瑕疵,未客觀評估擔保人償債能力。抵押物或質押物是信託項目的第二還款來源,在交易對手違約後,將成為實現信託兌付的重要資金來源。如果高估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或者忽視抵押物、質押物瑕疵,則抵押物、質押物價值虛高必然導致第二還款來源不充分,將為信託糾紛埋下隱患,出現擔保物價值無法抵償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落空的情形。

(3)信託公司未盡到謹慎義務。受股市波動和證券監管政策影響,信託被訴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信託糾紛中,在證券類被訴的案件中,有委託人認為,信託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有劣後受益人請求退還受託人報酬、優先委託人信託收益和保管費的,也有委託人對操作有異議的,還有因為融資企業不誠信、惡意違法、經營管理不善等因素產生的糾紛,質疑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受託人是否勤勉盡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的受託人義務。

2.由於信託行業外部環境而產生的糾紛

(1)市場環境和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必定會對信託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國內經濟出現了較明顯的下滑,市場需求開始下降,一些產能行業由於前期過大規模的投資而市場需求卻較低,從而導致資金無法及時收回,最終資金鍊斷裂,就是因為信託公司沒有對外部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充分對宏觀調控政策和經濟走勢進行預判,最終導致信託項目違約事件發生。

(2)剛性兌付導致的糾紛。剛性兌付是指信託產品到期後,必須按照信託合同文本的約定對投資者進行兌付,如果信託項下出現違約而不能按期兌付時,信託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投資人履行兌付義務。在之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剛性兌付的定義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差、投資起點高,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並確保信託產品的發行,剛性兌付在信託行業盛行不衰。剛性兌付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促進了資產管理業務的蓬勃發展,但資產管理業務一旦出現不能兌付時,極易產生兌付風險,這也是信託產品違約糾紛事件頻頻產生的原因。對此,《九民紀要》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條對信託糾紛案件給予更加專業、明確的指導,以減少由剛性兌付而產生的信託產品違約糾紛案件的發生。

三、應對信託違約的風險防控建議

1.重視監管規則的作用

近年來,投資者追究信託公司違約責任的營業信託糾紛日益增多,而鮮有投資者勝訴的裁判。在我國營業信託糾紛領域中具體法律規範不足,信託公司通常通過格式合同來規避自身的責任,而從目前可以公開查詢到的投資者起訴信託公司的營業信託糾紛裁判中,判決信託公司承擔責任的案例甚少,鮮有投資者獲得賠償,因此根據具體案情,引用監管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責任,對維護客觀公正的司法保護機制和保持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協調統一關係具有重要意義。監管部門規範性文件的限制,是為金融機構確立的強制性監管標準,類似於國家標準的強制作用。在審理有關產品責任的糾紛中,當事人即使沒有對產品確定具體標準,也不能違反國家標準,這是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具體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因此在信託糾紛中,即使信託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規避了信託公司的責任、對信託公司的強化不足,但如果公然違反了監管規定,導致信託財產運營的風險增大,導致信託財產遭受不利影響,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信託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重視監管規則不僅有利於誠實信用原則精神的發揮,還能有效解決信託違約糾紛案件的爭議。

2.對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時的建議

在發生信託違約糾紛時,投資者可以積極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就個案情況判斷信託公司是否存在違反義務情況,積極主張賠償義務。但是為防範投資風險,在認購信託產品之前投資者更應該審慎思考自己的投資決策,承擔自己投資決策的風險和責任。

(1)投資者有必要查詢和核實信託公司的資質情況。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並且設立金融公司還需要具備多個條件,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在線服務——查詢服務——金融許可證查詢”核實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確認信託公司的設立是否合法。

(2)投資者應當詳細閱讀和了解信託文件內容。投資者在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計劃說明書》、《信託合同》及《認購風險聲明書》之前必須詳細閱讀上述文件內容,對於不理解和不清楚的條款應當要求信託公司解釋說明,尤其對於加粗黑體的文字需詳細閱讀。一般需要特別重視的內容均是加粗顯示,希望投資者引起足夠重視。同時,還需要特別關注信託文件中下述幾個方面內容:①關注信託產品類型及資金投向;②關注資信和信用風險;③關注信託財產還款來源;④關注風險控制增信措施情況。

(3)投資者應當對於自身承擔風險級別有清晰認識。眾所周知,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例如:股票、股權類投資收益大,但市場行情不佳的時候,虧損亦是巨大,甚至超過想象。投資者在進行投資級別調查時,必須如實填寫,以便正確定位自己屬於哪一類風險承受的投資者。

(4)投資者應當以自有資金來投資信託產品。投資者不應通過民間借款或者貸款方式取得資金購買信託產品。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原因在於,信託產品的投資收益均為預期性質,不是存款利息的固定回報範疇,且很可能由於各種因素,無法達到預期收益,甚至虧損投資本金。所以,投資者自以為借款或者貸款利率較低,購買信託產品利率高,只簡單做利息差的投資決策的邏輯基礎是不存在的。

3.對管理人開展信託業務時的建議

管理人在開展信託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可減少或降低法律風險,避免陷入信託違約糾紛訴訟中。

(1)對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在項目前期審查階段,如管理人沒有進行獨立盡調,有必要要求銀行提供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律所出具的合法合規性意見、客戶資料表等,並對於可能發生的風險及相關補救措施進行獨立的論證,盡其最大努力做到風險可預見及可控。

(2)根據實際情況起草或修改相關合同條款。儘管泛資產管理時代已經到來,但很多法律問題還需要釐清時(例如,券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目前是否已經做到資產獨立、破產隔離,即適用信託原理尚存爭議),管理人在起草或設計或修改相關條款時,需要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和自己的管理能力切實完善所謂“模板”的法律文件,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3)嚴格遵守並切實合同所約定的各項義務。被動管理型業務中,管理人作為受託人與委託人依法簽訂了合同,合同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管理人雖為形式上的受託人,但仍應履行其義務、而不能消極地等待銀行履行相關職責。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銀行沒有履行相關職責,受託人不能以此為由辯解而豁免其義務。銀行即便代為履行了相關職責,但其處理事務不當的後果由受託人承擔,對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受託人和銀行沒有明確的約定(實踐中很少有約定),受託人向投資人承擔責任後再向銀行追索將面臨困難,得到相應賠償的期望也可能最終落空。

(4)管理人應履行審慎管理職責、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信託法》對於何為審慎管理並無明確規定,僅籠統地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實務。在不同項目中,管理人的監管職責可能迥然各異,因此,在法律規定闕如以及合同條款沒有具體化、無法窮盡管理人的監管職責時,管理人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做出判斷,針對項目各階段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履行職責、及時做好存檔工作、定期進行自查等。

本文梳理了部分近期信託違約事件,對信託違約事件高頻率發生的原因進行思考,在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的新環境下,投資者和管理人不僅都要重視監管規則的作用,而且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管理者應當普遍加強主動管理能力和風控能力建設,以儘量減少信託違約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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