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违约的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信托违约事件频繁发生,信托风险也随之增加,以下通过概观信托违约事件,进行分析违约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几点对于信托风险的防控建议。

一、近期发生的信托违约事件

在2014年之前很少有信托违约项目发生,但以2014年为分水岭,信托开始爆发违约潮,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经有414只信托违约,2019年信托违约数目创历史新高。在近期,据公开信息显示,信托违约事件还在不停地发生。

近期,上海清算所和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双双发布公告,宣告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大科技园、发起机构)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简称:18北大科技ABN001优先级)回售违约。3月6日是“18北大科技ABN001优先级”的回售行权日及付息日,截至当日24时,发起机构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回售资金,且差额补足义务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该期ABN正式违约,涉及违约金额本息合计16.81亿元。

BR信托旗下发生两只信托违约,其中【河南来美盆信托项目】是事物管理类信托,通过拍卖抵押物完成兑付。发行后融资方来美鑫涉足大量民间借贷,通过关联公司、自融自保等手段非法集资,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协商还款不成,BR信托诉至法庭,胜诉后因来美鑫依旧拒绝还款而强制执行,最后将来美鑫所持郑州银行和周口银行的股权经两次折价流拍才以7402万元拍出,最终完成兑付。

【恒益459号】踩雷国内唯一的翡翠上市公司东方金钰,目前尚未兑付。东方金钰由于旗下P2就子公司以千万级别大标为主,在网贷强监管下,平台仅2017 年就报亏2372万元,与中睿泰信的合同发生违约,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股权被冻结,各金融机构纷纷要求东方金钰还款,出现债务挤兑,21.88亿元债务集中到期,占净资产67.76%,债务接连违约;而2018年上半年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下降45.16%和84.42%,年度预计亏损9--11亿元,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暴跌。公司自救无果,多家金融机构采取诉讼和财产保全等措施,而东方金钰年初决定终止被收购,重组希望破灭,BR信托已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执行结果未披露。

国民信托旗下有六只信托违约,其中四只信托融资方均为渤海钢铁,一只兜底兑付,剩余三只尚未兑付,因其产能过剩,业绩下滑,并负债1920亿元,无力偿还,故合计9.5亿元的信托产品系数违约。而“民券1号”是“中泰信托庆泰1号”的通道业务,向庆阳能源化工放贷,不仅无抵押,而且兜底的担保方庆阳经投的还款能力也非常弱,2018年庆阳经投资产负债率高达77.49%,而主营业务收入仅0.01亿元、货币资金14.59亿,但是短期债务却高达50亿。最后一只信托金色博宝由于行政管控和资产重组受阻导致经营困难,无力兑付,而当初项目的卖点河北融投担保却因超额担保陷入兑付危机,兑付结果尚无报道。

中铁信托旗下有两只信托违约,其中一只踩雷凯迪生态,该信托发行仅4个月,凯迪生态就被爆出中票违约,1个月后中铁凯迪生态信托项目利息逾期。截至2018年7月8日,凯迪生态逾期债务合计31.8亿元,仅信托贷款就有27笔,现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另一只陷入东方金钰债务违约风波,1.8亿元本金逾期。(数据来源:如是金融研究院)

二、信托违约形成的原因

中国信托业在过去40余年中先后经过多次整顿,随着2007年“一法两规”的实施,信托行业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信托公司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

近年来,信托资产总额呈阶梯式增长,事务管理类业务占比相对较高,低费率的通道信托业务迅速增长。基础产业类信托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近年来蓬勃发展,未来在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宏观指导下,信托公司提升工商企业信托业务占比的意愿将持续上升。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及业务协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风险管理方面,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总体呈扩散化趋势,风险项目规模波动上升。由信托引起的纠纷也频繁出现,信托诉讼的数量也随之呈增长趋势。主要引起信托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信托行业内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1)事前风险管理和信托项目过程管理存在瑕疵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内部原因。事前风险管理的瑕疵主要表现为未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是信托项目事前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信托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步骤,尽职调查是为了解决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调查不充分可能会为信托纠纷埋下隐患,例如对信托基础资产的权属状况核实不清,后期因资产权属瑕疵出现纠纷。

(2)高估抵押物、质押物价值或忽视抵押物、质押物存在的瑕疵,未客观评估担保人偿债能力。抵押物或质押物是信托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在交易对手违约后,将成为实现信托兑付的重要资金来源。如果高估抵押物、质押物价值或者忽视抵押物、质押物瑕疵,则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虚高必然导致第二还款来源不充分,将为信托纠纷埋下隐患,出现担保物价值无法抵偿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落空的情形。

(3)信托公司未尽到谨慎义务。受股市波动和证券监管政策影响,信托被诉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信托纠纷中,在证券类被诉的案件中,有委托人认为,信托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有劣后受益人请求退还受托人报酬、优先委托人信托收益和保管费的,也有委托人对操作有异议的,还有因为融资企业不诚信、恶意违法、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产生的纠纷,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受托人是否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的受托人义务。

2.由于信托行业外部环境而产生的纠纷

(1)市场环境和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定会对信托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经济出现了较明显的下滑,市场需求开始下降,一些产能行业由于前期过大规模的投资而市场需求却较低,从而导致资金无法及时收回,最终资金链断裂,就是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对外部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充分对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走势进行预判,最终导致信托项目违约事件发生。

(2)刚性兑付导致的纠纷。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必须按照信托合同文本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兑付,如果信托项下出现违约而不能按期兑付时,信托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对投资人履行兑付义务。在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刚性兑付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确保信托产品的发行,刚性兑付在信托行业盛行不衰。刚性兑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促进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但资产管理业务一旦出现不能兑付时,极易产生兑付风险,这也是信托产品违约纠纷事件频频产生的原因。对此,《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对信托纠纷案件给予更加专业、明确的指导,以减少由刚性兑付而产生的信托产品违约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应对信托违约的风险防控建议

1.重视监管规则的作用

近年来,投资者追究信托公司违约责任的营业信托纠纷日益增多,而鲜有投资者胜诉的裁判。在我国营业信托纠纷领域中具体法律规范不足,信托公司通常通过格式合同来规避自身的责任,而从目前可以公开查询到的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营业信托纠纷裁判中,判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甚少,鲜有投资者获得赔偿,因此根据具体案情,引用监管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对维护客观公正的司法保护机制和保持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协调统一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是为金融机构确立的强制性监管标准,类似于国家标准的强制作用。在审理有关产品责任的纠纷中,当事人即使没有对产品确定具体标准,也不能违反国家标准,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因此在信托纠纷中,即使信托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规避了信托公司的责任、对信托公司的强化不足,但如果公然违反了监管规定,导致信托财产运营的风险增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不利影响,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信托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视监管规则不仅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发挥,还能有效解决信托违约纠纷案件的争议。

2.对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时的建议

在发生信托违约纠纷时,投资者可以积极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就个案情况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义务情况,积极主张赔偿义务。但是为防范投资风险,在认购信托产品之前投资者更应该审慎思考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自己投资决策的风险和责任。

(1)投资者有必要查询和核实信托公司的资质情况。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并且设立金融公司还需要具备多个条件,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查询服务——金融许可证查询”核实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确认信托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

(2)投资者应当详细阅读和了解信托文件内容。投资者在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声明书》之前必须详细阅读上述文件内容,对于不理解和不清楚的条款应当要求信托公司解释说明,尤其对于加粗黑体的文字需详细阅读。一般需要特别重视的内容均是加粗显示,希望投资者引起足够重视。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信托文件中下述几个方面内容:①关注信托产品类型及资金投向;②关注资信和信用风险;③关注信托财产还款来源;④关注风险控制增信措施情况。

(3)投资者应当对于自身承担风险级别有清晰认识。众所周知,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例如:股票、股权类投资收益大,但市场行情不佳的时候,亏损亦是巨大,甚至超过想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级别调查时,必须如实填写,以便正确定位自己属于哪一类风险承受的投资者。

(4)投资者应当以自有资金来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者不应通过民间借款或者贷款方式取得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原因在于,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均为预期性质,不是存款利息的固定回报范畴,且很可能由于各种因素,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损投资本金。所以,投资者自以为借款或者贷款利率较低,购买信托产品利率高,只简单做利息差的投资决策的逻辑基础是不存在的。

3.对管理人开展信托业务时的建议

管理人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或降低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信托违约纠纷诉讼中。

(1)对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在项目前期审查阶段,如管理人没有进行独立尽调,有必要要求银行提供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律所出具的合法合规性意见、客户资料表等,并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及相关补救措施进行独立的论证,尽其最大努力做到风险可预见及可控。

(2)根据实际情况起草或修改相关合同条款。尽管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但很多法律问题还需要厘清时(例如,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是否已经做到资产独立、破产隔离,即适用信托原理尚存争议),管理人在起草或设计或修改相关条款时,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自己的管理能力切实完善所谓“模板”的法律文件,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3)严格遵守并切实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动管理型业务中,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了合同,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管理人虽为形式上的受托人,但仍应履行其义务、而不能消极地等待银行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银行没有履行相关职责,受托人不能以此为由辩解而豁免其义务。银行即便代为履行了相关职责,但其处理事务不当的后果由受托人承担,对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和银行没有明确的约定(实践中很少有约定),受托人向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再向银行追索将面临困难,得到相应赔偿的期望也可能最终落空。

(4)管理人应履行审慎管理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信托法》对于何为审慎管理并无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实务。在不同项目中,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可能迥然各异,因此,在法律规定阙如以及合同条款没有具体化、无法穷尽管理人的监管职责时,管理人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做出判断,针对项目各阶段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做好存档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等。

本文梳理了部分近期信托违约事件,对信托违约事件高频率发生的原因进行思考,在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新环境下,投资者和管理人不仅都要重视监管规则的作用,而且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管理者应当普遍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建设,以尽量减少信托违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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