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確權,開荒地未確權,誰開荒誰耕種,還是集體收回?你怎麼看呢?

萬則紅


2018年土地確權之後,還有很多私人開發的開荒地未進行確權。這類開荒地說是有爭議也有可能,說沒有爭議也有可能。那麼,這類開荒地到底會怎麼解決呢?

對於這類開荒地來說,很多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已經私自開發很多年了,有的開發的時間尚還短暫,有的被村集體收回,有的還處於無人管、無人問的狀態。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其真實的所有權還是歸屬於村集體的,這一點上是毋庸置疑的。而且,這類開荒地最終如何處理,還是要看村委會或者村小組的態度來決定。

1、被村委會收回納入機動地範疇。這種情況也是比較正常的,也是村委會維護集體利益的正常做法。而且,這種回收是無償的,村委會不可能給開發者補償,因為開發的時候就是違規的,何來賠償一說呢?所以,村委會收回這類開荒地納入機動地的範疇是很正常的一種處理方式。

2、被村委會收回進行有償發包。這也是比較正常的一種做法。這類開荒地一般都是遠離居民區和種植區的區域,納入機動地不利於農民的耕作。所以,收回之後由開荒人進行有償承包也是一種方式,而且這裡的“有償”也是比較廉價的,一畝地幾十元錢都有可能,還會和村委會簽訂正常的承包流轉合同。可以說,是雙方都獲利的做法。

3、保持現有的狀態無人問詢。這種情況也是有可能出現的。比如說開荒地的地力條件較差、低窪、高低差太大等情況,屬於誰都不待見的那種下等耕地。這類開荒地即便是村委會收回來了再次發包也是個問題,還不如讓開發人繼續種植呢。而且這種破地基本上也不會有人眼紅。

所以,這類私人開發的開荒地最終的處理方式也就上面的這三種。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其實都沒問題,村委會完全可以根據村子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的處理方式。當然了,也不排除一些“能人”在農村大面積的開發荒地而無人問津的可能性。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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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辦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到2018年底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糾錯整改以及將確權證陸續發到農民手中。

對於有一些土地已經確權,但開荒地還沒有確權,是由誰開荒誰耕種,還是由集體收回呢?按照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政策,桂農通是這樣認為的:

第一,農村的土地不管是已經確權還是沒有確權的,都屬於國家所有,歸由村集體進行管理使用。

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一點並不因為土地確權或是不確權而改變,不會因為是承包地還是開荒地而改變。

如果國家有需要,土地就隨時可能會被國家依法合法地進行徵用,或者由村集體依法收回。

第二,對於農村的開荒地,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可以登記確權發包給新增人口,也可以補償承包給個人耕種。

在本輪土地登記確權工作中很多地方出現了不少的開荒地,這些開荒地原則上是不確權的,但可以先作為村集體的土地登記起來。

但如果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按照土地承包和發包的程序,分配給村裡新增的人口進行承包,也是合法合理的。前提是必須走完土地承包所有的程序。

第三,目前很多農村沒有規範管理,只要其他村民沒有提出異議,誰開荒就先由誰耕種著。如果村裡面的其他人沒有什麼意見,目前大多數的村都是誰開荒就先由誰來耕種。

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開荒地就是屬於開荒的農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永遠歸國家和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必須要嚴格按照土地發包承包程序進行才能確認,否則只能是暫時耕種,法律上沒有任何的支持保護。

一旦村集體有其他需要收回土地,開荒農戶也必須要遵守執行。

綜上所述,農村的開荒地既然沒有確權,土地的所有權始終都是國家所有由村集體管理,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也沒有落實,由開荒的農戶耕種也只是暫時性的。如果有需要,村集體就會依法收回。


桂農通


土地已確權,開荒地未確權,誰開荒誰耕種,還是集體收回?

農村開荒地歷來有兩類形式,一類是從頭做起,在國有可耕荒灘上開荒,這種開荒種地的方式在改革開放初期一度很流行,一般規模較大面積較多。這種開荒一般都以家庭個體農場,企事業單位農場的名義開荒造田。這個要經過地方政府和國土管理部門的審批才能實施開荒種地。前期管理比較松,政策上有寬度,比較容易得到批准。後期政策收緊管理嚴格,基本沒有再批准開荒種地的情況。這種開墾的荒地,是國有土地的層面,不屬於農村集體,農村集體無權力收回。延續到現在,一直維持誰開荒誰耕種的局面。

另一類是農戶家庭在集體分配的承包耕地邊緣擴墾的荒地。這種就近借勢擴開的荒地一般面積很小,不存在規模問題。在土地確權的時候,一般只確集體應分配的面積,增開的荒地部分不確權,但該農戶可以耕種。這些增擴的荒地部分只限於開荒者耕種沒有其它任何權利。而且耕種的期限也只能在一個承包有效期。承包期到期重新分配承包土地,增開的荒地自動無條件歸於集體。期間若遇徵地等經濟補償行為,農戶家庭增開的荒地部分算在集體面積以內,擴開的農戶不享受增開荒地部分的收益,收益僅限於原集體分配的面積。若遇集體土地整體流轉出包,該戶家庭增開荒地部分不計在個體名下,歸入集體,開荒地的家庭不享受增開荒地部分的收益。這些是我們這裡的一貫做法,也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老百姓寧


對於農村裡面的土地確實有一定的爭論,這些年對於摧殘的問題也有一定的議論。

那麼土地已經確權,對於那些開荒的土地,我們這邊是沒有確權的。誰開荒誰種植,還是集體收回呢?對於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覺得,誰開荒誰受益。

開荒的土地並不是在這兩年才開放的,而是在分田落戶的時候,那個時候就已經開始開荒種植了。

那麼開荒了這麼久種植了這麼久,當然是誰開荒誰受益了。那麼誰開荒,當然就誰去種植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雖然說不確權,但是開荒的土地種植的人還是可以繼續種植,並不會做出什麼太大的改變。

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之下,集體要不要收回呢?對於這種情況之下在我們這邊是沒辦法收回的,也不能收回,畢竟在允許了農民使用的情況之下,沒有其他的大問題之中,不應該隨便的將這個土地給收回去。



遇到國家徵用,還能獲得一定的補貼。

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這邊一貫秉承著誰開荒誰受益的做法,那麼即使遇到徵用的時候也會拿到一定的補貼,只不過補貼的價格,未確權的土地是已確權的,土地價格要低好幾倍。

比如說徵用的時候,我們已經確權的土地每一畝每年給到的補償金可能在600塊左右,那麼未確權的土地只能夠拿到200塊。

所以在秉持著誰開荒誰受益,雖然說那些土地沒有摧殘,但是遇到徵用的時候給予補償也是給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給予補償不會很多。

所以這個就是我們所說的,誰開荒誰受益。

看每個地方政策不同。

比如說有的地方,他已經劃分了所謂的防護林或者說其他的經濟作物或者種植區域。

那麼這個時候你隨便開荒可能是破壞那些種植的或者破壞其他的規劃區域,可能不僅不能夠受益,不僅需要收回,而且還需要收入相對應的罰款。

所以這個問題這個情況來看,我們覺得應該要好好的看一看當地裡面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然後我們總結總的一句話來說,官字兩個口。啥都得聽他的,他說能夠繼續使用就繼續使用,他說不能夠繼續使用,我們也沒辦法。


農人莫小道


道長作為一名村幹部來講一講這個問題,先講一講開荒是啥。

開荒通俗的說法就是把荒山荒地改成能種農作物的地。而標準的定義是:開荒是人類對可以利用而又尚未利用的土地(如荒草地、荒山、荒坡、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等)進行開墾或改造,使這些未被利用的土地從此變成可利用(耕種、種植作物等)土地的一種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以目前我國社會的基本情況看,能耕種的土地基本已經存在於人們目光所及之處,意思就是隻要你能看到的,基本都已經不荒了,你沒啥開荒的。除了一些有種植難度的地方可能還存在荒地,而一般目前能荒的也就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如果是零散的荒地,那麼遵循誰開荒誰耕種的原則,是講得通的,畢竟開荒者在這塊土地上付出了時間與汗水,但是有些荒的地方卻不能遵循誰開荒誰耕種的行為規則。為什麼這麼說?請聽我接下來分析解釋。

主要考慮到的是土地經營的難度係數比較大,如果採用家庭承包方式進行經營,按照公平原則,只限定本村的戶進行承包,可能在經營實力上很多“戶”都達不到,即使承包到他們手中,也不利於土地功能的最大發揮。而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承包,由最具能力的人進行承包經營,有利於土地功能的最大發揮。

雖然叫荒地,但是並不是無主之地,任何土地它都是有界限歸屬的。而土地按照承包方式的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講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大類。家庭承包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承包。除家庭城堡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稱作其他方式的承包。為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承包的主體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主體只能是農村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個人或者聯戶,還可以是經過本經濟組織大部門成員同意的外部農戶,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城市企事業單位和職工。

承包的對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所承包的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四荒”地以及果園、茶園、養殖園等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最後承包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採取民主協商、公平合裡的的分配方式進行承包,方式是按戶承包,目的是使得人人有份,出發點是公平;而其他方式的承包,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是引入了市場機制,由最具有能力的人進行承包,目的就是效率。#我的青春我的鄉村#


江南道道長


看了不少回答。還有一種情況都沒有說。。不知道別的地方有沒有。那就是開荒已經計入納稅了。交過統籌款。農業稅。當然現在也享受著國家糧食補貼。就是沒有糧食差價補貼。這種地怎麼個說法。也是沒有。同樣也是測量過。就是沒有確權。這方面的政策現在還沒有。隨著土地確權工作的逐步結束。也應該快出政策了吧


0一棵小草0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被確權登記的。土地確權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全面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關係,在法律上確定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

像提問中所說的開荒地,嚴格上來說應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農民並不會這樣做,而是私自把荒地給開墾出來耕種。那麼農民可不可以私自開荒呢?

就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並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規定農民不能私自開荒耕種,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就是說農民私自開荒耕種是可行的,其實在農村農民私自開荒耕種的現象也很常見。

我認為在農村農民私自開荒耕種的土地村集體也沒必要收回,為什麼呢?因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本就是村集體的,而農民開荒耕種土地並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所以說不管村集體收回與否,土地的所有權都是村集體的,沒必要再多此一舉的去收回農民私自開墾耕種的土地。在農村,對於荒地的處理,一般是堅持“誰開墾誰耕種,誰耕種誰受益”的原則。

當然了,村集體確實想要收回的話,是要給予農民青苗補償費的,雖然說土地是村集體的,但是農民開墾出來耕種,是要投入的,村集體收回給予一定的合理補償也是應該的。

綜上所述,在農村,不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是不能被確權的,農民私自開墾耕種的荒地雖不能被確權,但是堅持的是誰開墾誰耕種,誰耕種誰受益”的原則,村集體想收回的話,也可以,但是要給予開墾荒地的農民適當的青苗補償。


農村一山貨


開荒地要從歷史上來理解,在人民公社時期地都是集體開發的,就是集體地但是現在變了耕地形式,有些荒廢了十年多了,集體土地都荒廢了,農民為了利用土地資源開發應該是誰開發歸誰是合理的,國家發改委應該考慮支持的。


發財176867904


開荒地沒有確權,沒有法律保障的,只能視作為偷稅漏稅私自佔用荒山荒坡。開荒者在自己承包地範圍之內擴大範圍,於相鄰無爭,自己有合法權益作保障。開荒者遠離自己承包地開荒如想合法化歸公,只能奉獻開荒地於本組成員平分,開荒者只落一累奉獻精神,集體不能作為私有財產徵收開荒地。個人見解,不喜勿噴,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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