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偷我大伯家的貓送其女婿家的路上被捉後回家服毒自殺,我大伯要不要承擔責任?

麥城大熊150302992


服毒自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既然有女婿,那麼肯定是成年人,對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自己應該知道自殺的後果,無論是選擇什麼樣的自殺方式。

既然是自殺,在沒有他人強烈誘拐,欺騙,強行逼迫情況下,自殺肯定是自殺人自己承擔責任。

這裡衍生說下,並不是所有的自殺,都是自殺者自己承擔責任,正如我前面說的誘拐,欺騙,逼迫

類似,忽悠別人一起自殺,協助別人自殺,逼迫別人跳樓,都會涉嫌到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否賠錢需要看具體情況

我知道,對於小偷,很多人認為你自己自殺,別人憑什麼負責。

但是民事上,此類一旦死了人情況其實都比較複雜

提問中說到,是被抓後服毒自殺,如果僅僅是因為覺得丟臉,強烈的自尊心受不了,自殺,當然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被抓後,抓捕的人採取嚴重的語言暴力,羞辱,甚至肢體暴力,(肢體暴力嚴重會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侮辱嚴重,也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這是肯定會承擔民事責任的

我知道,很多人會認為,偷東西,難道還怕侮辱?別人罵你是應該

但是,法律上,其實有不少類似這種案例,反被索賠的情況,因為我過並不鼓勵私刑。

因此,如果是強烈的辱罵,刺激對方自殺,是會承擔責任的。

所以,重點是,抓到這個小偷後,到底有沒有過激的行為。

抓小偷應注意的法律常識

第一,在我國,私刑是不允許的,正當防衛是的確很難成立的。

因此,在面對小偷時,正確做法是,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抓住小偷,制服後,報警,扭送到派出所,或者等派出所來。

第二,能不能打小偷?

答案是,除非小偷也動手了,或者制服過程中必要的武力,否則是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的,如果下手嚴重了,是肯定會承擔責任的。

另外,這種侮辱,私下審判,關押,不交給警方
甚至生活中,還有無意中把小偷弄死了的,都承擔了責任





所以,大家一定要在這一塊,不要太多想當然得認為,覺得自己這樣做沒有問題,避免惹麻煩


廖彩琳律師


需要承擔,因為你事後宣揚他人隱私,造成惡劣後果!

首先,連孔乙己都知道,偷書不是偷,說明,人都是有尊嚴的,法律不保護孔乙己的尊嚴,孔乙己只能自己作微弱的反抗,弱弱地解釋偷書不是偷!

其次,偷貓也不一定是偷!貓與家畜豬牛不同,豬牛是用來獲利的經營性活資產,不需要註冊。而貓與狗一樣是寵物(肉狗與肉貓除外),道理上需要註冊領證。對方偷貓,並不一定是用去出賣換錢,可能也是豢養。“偷”的目的不是為了換取錢財!

無證貓狗,流浪貓狗,怎麼能說偷?

最後,你大呼小叫,指人偷,損害他人名譽尊嚴,並造成自殺,後果非常嚴重!


局部天晴


律師解疑:首先,你的表述要有標點符號,否則容易引發歧義。“鄰居偷我大伯家的貓,在送其女婿家的路上被捉,後回家服毒自殺。”其次,你大伯如果僅僅是捉住鄰居偷貓的事,並沒有其他的行為,當然不需要承擔責任。


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普通的民事糾紛中,主要兩方面,一是行為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二是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只有行為人對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且主觀上具有過錯,才存在承擔責任的問題。

在你說的案例中,鄰居偷你大伯的貓,你大伯後捉住了他,如果鄰居僅僅是因為被當場抓髒感覺羞愧難當而回家服毒自殺,你大伯毫無疑問是沒有過錯的。因為,你大伯作為貓的主人去尋找偷貓賊,並當場捉住的行為是沒有任何過錯的。既然沒有過錯,自然就無需承擔責任。

但是,假如你大伯捉住鄰居,對其進行了強烈的羞辱,甚至進行了毆打,鄰居因此而服毒自殺,則你大伯是有可能要承擔責任的。當然,鑑於鄰居偷貓在先,鄰居是存在過錯的,所以在責任劃分上,鄰居是一定要承擔部分責任的,至於鄰居承擔的是主要責任,還是你大伯承擔責任,取決於你大伯的侵權程度。

鄭州曾發生過一起很有名的電梯吸菸勸阻案。案情如下:

2017年5月2日,段某與楊某先後進入電梯內,因段某在電梯內吸菸,楊某進行勸阻,二人發生言語爭執。段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仍有言語爭執,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楊某離開,段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後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之後,段某的妻子田某將楊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田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鄭州中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在電梯內吸菸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菸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吸菸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菸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認為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以往的案件中,但凡發生某一方死亡的情況,法院多少會判決糾紛的另一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鄭州中院的案子改變了這種慣例。在此後的案件中,假如一方不存在主觀過錯,且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豪俊律師


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是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的!因為鄰居的死亡和你大伯直接不存在著因果關係。我們一般遇到類似的事情,適用的是侵權責任法,是以過錯來劃分責任的,就你敘說的死亡事件來論,你發現了自家貓為死者偷盜,前去抱回,這是你的權利,你並沒有對死者實施傷害行為,至於死者心胸狹窄還是礙於情面等原因死亡,不是你大伯造成的,因此死者責任自負。這樣說對死者家屬也許過於冷漠了,但是,這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都要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可依。不能“沾邊就賴”!


陳律12


應當肯定,你大伯沒有任何責任!

因為,你大伯抓小偷奪回被偷貓這個行為,不具備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你大伯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應依據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其構成要件有4個:一是存在侵權行為,二是存在損害事實,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四是主觀上存在過錯。

縱觀本案,你大伯只是抓住小偷後奪回被偷之貓。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也沒有對小偷造成任何損害,更談不上對小偷造成了損害結果 。另外,與小偷之死,是其本人自殺造成的,他的死亡,與你大伯抓住他並要為被偷之貓這個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並且,小偷之死,你大伯也沒有任何過錯。顯然,你大伯抓小偷要回失竊物的行為,不符合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簡而言之,本案中,小偷之死,是其自殺造成的。你大伯實施了抓住小偷並要回失竊物的行為合法,對小偷之死,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來風102781141


你大伯沒有做出任何的侵權行為,並不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當然不用承擔責任。如果這種情況都要承擔責任,那以後小偷訛人就太容易了,自殺死了還能給家裡賺一大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那豈不是荒唐至極!

如題所述,你大伯家有一隻貓非常可愛,深受人們喜愛。與此同時,大伯鄰居甲早就覬覦這隻貓很久了,很想把它侵而奪之據為己有,但苦無沒有下手機會,便只能遠遠觀望垂涎三尺。某天,大伯家裡正好沒人而又忘了關掉大門,甲喜出望外,終於等到了這千載難逢的天賜良機,於是便偷偷摸摸地閃將進去,把那隻可愛的貓一把抓住便拔腿就跑。

甲盤算著把這隻貓藏在女婿家裡,在路上正好遇上了回家的大伯,大伯一看他神情不對,回家一看貓不翼而飛了,便瞬間明白了一切。於是,大伯憤怒而又焦急地去追甲,終於在半路上截住了甲,從他身上把貓給搜了出來。於是,大伯嚴厲呵斥了人贓並獲的甲,只是考慮到多年的鄰里交情,便沒有把他扭送派出所。

但甲在光天化日之下被逮了正著,自覺顏面無存,便在羞憤之下吞藥自殺。沒想到,甲的家屬竟要求大伯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大伯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大伯追甲並奪回自己的愛貓,屬於行使合理限度的自助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另一方面,甲吞藥自殺是他自己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與大伯的自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大伯並不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這種情況都要大伯承擔責任,那小偷就真的“轉正”為正當職業了,那豈不是荒唐至極!


冰焰


偷貓被捉和自殺是分別的兩件事。不認為兩者之間有直接關聯。用不著牽強附會自己嚇唬自己。你要咳嗽一聲,對門鄰居第二天心臟病猝死,還能賴你給嚇死的不成!


實現一個曉目標


在北方有些地方有個順口溜,偷小貓,偷小狗,偷書不算賊),不知各位看官如何理解這句順口溜,我不做過多解釋,!!!



偷人者有尊嚴,請問什麼是尊嚴?

偷者無德也不值得尊,難道被發現還得給他躬身不成,賊偷東西不論貴否,就應當面戳穿,沒臉見人別人沒當面逼你服毒自殺,律師在這偷問題上沒資格談尊嚴,尊嚴是正義的象徵,不可有私毫沾汙。


談古論金923


話說這鄰居也是不能承受壓力啊,既然偷貓就要有被逮住的心理準備,被捉住了就服毒自殺,這完全是自己的心態爆炸吧,只要您的親屬沒有脅迫他人,應該就沒有責任,只不過鄰居間的關係可能會破裂(個人觀點,請以實際情況為準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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