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用戶104993194989


我可以100%肯定的回答,護士的緊急救助行為,哪怕是被證明救助的過程有些失當,也不會負任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該護士有沒有證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否符合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情景。

1、護士是出於善意,自願進行的救助行為;

2、護士是在他人處於危難時,採取的緊急救護措施;

所以護士的救助行為,完全符合民法184條,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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