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園內被剛下完的雪滑倒骨折,家長屢屢躺在校門撒潑,索要賠償。學校有責任嗎?

老笨瓜016


從問題的關鍵詞中,我們可以提取這幾個關鍵詞語,“校園內”、“剛下完的雪”和“家長撒潑”。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事故是在校園內發生的;其次,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自然氣候導致,且是剛剛發生的;最後,家長沒有采取合理手段,在校門口撒潑要挾。


一般來說,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情況,根據我們國家的《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由於大雪是剛剛下完,自然天氣屬於不可控因素,學校可能有相關提示警告,進行教育工作,但還沒有及時清掃積雪,如此的管理漏洞致,使孩子滑倒骨折,應該由學生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次要責任。


若是因為學生沒有聽取學校的安全提示,在校園內追逐打鬧,造成的後果,應該由學生個人承擔,學校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極小的責任。


但是該家長明顯有違法的行為,在學生出事的第一時間,教師必然會通知家長,共同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工作,事後根據學生的情況,申請意外事故的理賠。家長如果對於學校或者教師的行為和賠償不滿意,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個人的正當權利。


家長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校園秩序,學校有權利報警處理,警察將會根據行為惡劣情況處以罰款或者是刑拘。所以不管是學校是否承擔責任,家長都要通過理性的方式,合理訴求,本次事件,校園可根據實際判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家長也必須承擔個人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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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責任,需要具體分析。個人認為,學校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但家長在校門撒潑,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何這樣說呢?三水三心長期在學校工作,擔任過除總務主任之外的所有職務,對學校的安全管理有一些心得,下面請看三水三心的分析: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安全管理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環節,所謂的一崗雙責,其中之一,就是安全責任。這是從上到下都高度關注的一件事情。相關的規定,最明顯的就是《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在學校滑倒,其原因是因為下雪後地面溼滑,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除非學校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責任,否則,就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是否應有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呢?那也不一定,這要看學生的年齡階段,比如,低年級的孩子,很難意識到下雪後地面溼滑,而高年級的孩子,按照他的認知水平,它是應當認識到危險性的。

第二,下雪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素,但顯示的是學校預警機制的缺乏。

或許有人會說,“天要下雪,我豈能阻止”?確實如此,下雨下雪都屬於不可抗力,這就像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有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的話,不承擔責任之類的描述。

但學校不一樣,一個有經驗的學校管理者,知道下雪,就應該想到溼滑可能給學生造成的不良後果,就會馬上採取預警措施。我在擔任校長的時候,操場地面塌陷,我馬上要求設置警戒線——雖然明顯,但必須對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緊急措施,比如,設置安全提示,佈置圍欄等等。

一般來說,學生進入學校之前,就應該有教室值守(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學校要對開門時間有規定——以前,我們一到校就可以進去,現在為什麼要等到開門時間到了才能進去?這其實就是基於安全的考慮,有學生就要有教師),值守的教師就應該對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簡單的排查。

如果這個學校有值守,也有排查,那麼,就應該在特別溼滑的地方豎立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馬上對積雪進行清除。所以,在這一點上,學校的安全管理還是存在一定的疏漏的——既然存在疏漏,那麼就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再說了,大多數地區的孩子,對於雪有一種天然的興趣,從教育學的角度來看,學校也因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基於兒童的天性,採取適當的措施。

第三,如果是學生明知危險或按他的認知水平應該知道危險,這又另當別論

什麼意思呢?如果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溼滑的地面,不能奔跑追逐嬉戲,卻依然如此,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或者只承擔很小一部分責任。

最後,家長的所作所為,已經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學校可以報警,依法處理

如果家長對學校的處理不滿或者學校不能滿足家長的索賠要求,那麼,家長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要求介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但採取在校門“撒潑”的方式,則是一種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情節嚴重,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總之,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一切都應該在法制軌道上進行,對於要求不能滿足就又哭又鬧的“校鬧”,有關部門應採取強力措施,予以制止——此風不可長,否則,依法治國,豈不淪為口號?對於學校而言,也要加強安全管理,特別是要做好預警管理,要及時發現並清除安全隱患,以免讓自己被動。


三水三心



學生在校園內被雪滑倒骨折,我覺得學校是否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一般學校下雪後,負責任的校長都會在學生未到校之前安排專人把雪打掃乾淨,以防學生老師滑倒摔傷。

對於學生在校園內被雪滑倒摔成骨折,學校老師應該與家長協商解決。由於對解決結果不滿意,家長採取了不妥當的辦法給校方施壓,因此才導致在學校門口,不止一次地出現混亂不堪的失控場面,曾讓師生進出校園受阻,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首先說明的是反對家長採取這種極端做法,家長如果覺得有理,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校長對學校偶發事件處置不利。面對校園內由於意外出現的一起學生安全事故,學校領導有責任出面調解。調解不成,還有法律的手段,以避免事態繼續擴大。


我認為學生在校園內被雪滑倒摔傷,雖屬意外,不屬於老師的工作疏漏所致,但學生是雪後在校內意外摔傷,這與職工上班期間,在單位意外受傷應該算作工傷是否一樣有待商討。對受傷學生也應該有個說法。

事情出來以後,先不談責任,出於起碼的人道,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老師也應該到醫院、學生家中看望。一般情況下,上一級教育部門都為在校中小學生上了意外保險,所付醫療費用基本上都能報銷。至於學校有沒有其他賠償問題,怎麼賠償,這要去諮詢法律。

如果學校把這些事情向受傷學生家長講清楚,所有工作都做到位,也許提幹所提到的極其被動的局面就不會發生。



赤橙黃綠青藍紫518


可以說是完完全全的無理取鬧,學校可以也應該報警處理。

大家好,我是秦山之巔,從事初中英語教育20多年,負責學校政教安全工作。對於這個問題,家長耍賴堵門,可以說是現在社會縱容出來的。不管什麼事都往學校賴,獲取不應該的利益,滿足自己的慾望,最終的結果可能學校或者主管部門息事寧人,滿足該家長的一定條件。這樣的事情多了,然後,家長不管什麼事都會來找學校了,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其實,下大雪,一般來說,小型學校都會組織教職工來把主要路面清掃乾淨,大一點的學校可能會請人專門來清理主幹道,但是清理積雪,也需要一點時間呀。退一萬步即使沒有積雪,誰能夠保證你孩子走路不會摔跤呀,誰敢保證你的孩子吃飯不會噎著呢?每個學生每個學期都會購買意外險,真的出現了意外事故,學校肯定會協助家長理賠的,基本上可以賠償治療費的百分之八十左右,自己需要支付的錢並不多,但是現在就是有那樣的家長,為了那點不應該的利益,到學校來無理取鬧,給孩子樹立起一個非常壞的影響。可以說,那個孩子讀書的路基本上也都走到頭了,因為,他發現以前他所尊敬的老師,在他家長的無理取鬧之下竟然束手無策,他發現,原來對付老師只要無理取鬧。

我曾經處理一件事情,一個學生下樓梯摔傷了,班主任及時聯繫了家長,家長到了學校之後,因為孩子行動不便家長又沒有車,班主任開車送家長和孩子到醫院去的,做完檢查,醫生說孩子要住一個星期左右的醫院,那個家長說走的匆忙,沒有帶錢,那天的檢查費四百多是班主任墊付的,同時他還從那班主任那要了600塊錢作為後面的治療費和伙食費,說過幾天叫其他人送錢過來就給班主任。一個星期之後,學生出院上學,學校也協助保險理賠了,(總共1600多元報銷了1200多元,但是報銷的錢是直接到家長的賬上),但是班主任付的1000快錢一直不還,班主任和孩子說了,也打電話給了家長,家長一直不理。我也以學校名義打了個電話給那個家長,也一直不還,那天剛好在派出所辦事,和派出所警官說起這件事情,當時那個警官直接打了個電話給他,就只是問了一下這個情況,也沒有說什麼,下午那個家長就把錢送過來了。原來不是沒有錢,只是因為老師好欺負罷了。

所以我覺得無論什麼事,如果理在學校這邊,學校本身,主管部門都應該硬起來,不要讓誰都可以在老師在學校來捏一下,要讓老師可以安安心心的教書育人。

上面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個人看法和做法,歡迎關注留言一起探討教育教學問題。


秦山之巔




西門觀點:學校即使有責任,也很小。家長躺在校門撒潑,導致教職員工下班回家改道而行,已經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秩序,違反了公共管理治安條例,應當依法行政拘留。

事件大略:

學校有沒有責任,有多少責任,請看描述:



晚上一夜大雪,第二天早上早讀時,學生進了校園,不小心滑倒,骨折。

1、下雪路滑屬於自然現象,不可抗拒。所以,學校沒有責任。

2、從發生摔倒的時間看,學校不可能將雪掃乾淨。所以,沒有這方面責任。

3、早讀時間,學生進學校早讀,學生至少是小學高年級學生,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所以,學校只有提醒告誡責任。

4、學校大門口和教室門口應該有校值班領導和班主任值班,告誡學生小心滑倒。如果有,而且盡到責任,那麼學校沒有責任,如果沒有,學校有責任。(這麼大的學校,我估計有)



家長多次到校索賠,不滿意撒潑,屬於什麼性質?

1、如果家長抱著協商態度,要求學校付一些醫療費,從不影響學校聲譽和教學秩序的角度想,我想這麼大的學校也不會不答應,也就是說,家長可能滿天要價,索要高額賠償,所以學校不答應。

2、別說學校是不是有責任,有多大責任,需要賠償多少醫藥費,即便是有責任,應該賠償而沒有賠償,家長也應該到上級教育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將學校告上法庭,而不是多次堵校門,撒潑,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總之,法治社會,應當依法行事,家長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秩序,違反社會治安條例,應當對其行政拘留和罰款。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晚上下過大雪,學生在校園內被這剛下完雪滑倒骨折,家長屢屢躺在校門口撒潑,索要賠償使得千餘名師生不得不繞道進校,學校有責任嗎?

出現這種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如果晚上下的大雪校長沒有組織人員及時的清除。沒有在路滑的地方地段設置警示標誌,沒有在溼滑的路段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監管。也就說學校管理上有其漏洞這種情況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今晚這樣說,會讓些人覺得從情理上想不通但是人生在這個社會上要依法為準繩。

我國《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你看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下雪後學校應該要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要及時組織清除積雪,來不及清除的要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有管理人員監督管理!

如果學校在下雪後,及時採取了這些補救措施,學生在摔倒之後學生是不承擔責任的。

第二,如果在學生摔倒之後學校老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學生進行救護,學校是不承擔責任的將承擔責任!

第三,如果學校對積雪進行了清掃。也告誡學生要注意安全,不要到積雪上去玩耍!學生不聽勸阻一意孤行自己在雪地上摔倒,學校也是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的責任。學校不可能讓老師跟著每一名學生。

第四,學生意外發生之後,學校有無責任,家長要和學校進行商談。協商不成可以去有關的管理部門兒調解,甚至法院進行起訴。但是不能到學校裡撒潑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這是一種校鬧的行為!對這種校鬧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嚴厲打擊。因為他觸及了國家的《刑法》家長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現在的學校安全問題非常的重要,校園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天災人禍,防不勝防!校長作為學校的第一責任人。一定要繃緊安全意識這根弦!對學校安全方面兒會出現的問題一定要形成自己的預案,做好自己應該承擔的管理責任,防患於未然。

我是松高尋鶴,願意和您一起聊身邊的事,教育、法律方面的事,歡迎您的評論和轉發!也期待您的關注


松高尋鶴


不管是學校是否有責任,家長在校門口撒潑就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學校應該報警,學校的上級部門應該協助學校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首先,學生在校園被剛下完的雪滑倒,學校有沒有責任,這是涉及民法範疇的侵權訴訟,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家長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因為學校是否有責任並不是家長,學校,甚至是社會輿論能夠主觀判定的,在這方面,我認為需要普及的法律意識還任重而道遠。

但是,很多時候,在法律還沒有得出結論之前,學校常常首先受到“道義的綁架”,甚至媒體也會推波助瀾。

學生家長無論什麼原因,到學校大門口躺著撒潑,是一件既受到道德譴責,也涉嫌違法的行為,因為家長並沒有任何權力影響整個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即使有任何訴求,都可以通過相應的渠道來解決問題,用這種綁架大多數老師同學的正當權益的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肯定是既無道德,也無道義的行為,不僅僅需要譴責,還必須得到遏制,學校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制止這樣的無德行為。

作為學校,應該知道“與時俱進”,所謂與時俱進,是說現在的社會環境時代,孩子的安全在家長的眼裡看的比天大,學校也要正視這個現實,遇到颳風,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要做到堅決停課,直到危險隱患消除,要樹立在孩子的安全面前,教學行為永遠是排到第二位的,很多學校不服氣,事實會教育他們知道,什麼叫服氣的。

總把教學放在第一位的學校,肯定是觀念沒有與時俱進 ,在學校“孩子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醒醒吧!


步武堂


這事還真是不能簡單判斷,總體而言,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

首先是學生的年齡,如果學生屬於未成年人,那學校作為臨時監護人對學生在校期間應承擔監護職責,並應對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承擔監護責任。

如果學生已滿18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則學校應承擔過錯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其次是過錯程度,校方是否及時清除了校園內的安全隱患,以及在安全隱患清除以前,對成年的學生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對於未成年人是否進行了必要的約束與照看。對於下雪,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了清理。比如在北京的話是否遵守並執行了《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的各項規定。

學校是個特殊的公共場所,涉及大量學生(包括很多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所以,不能簡單地按普通的公共場所處理。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除極個別的情形外,學校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用專門一章來規定“學校保護”,核心內容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對於原題目,因為無法確定該學生年齡狀況,因此責任無法作出明確的劃分,但大部分情況下學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是根據具體情況,責任的大小不同而已。

至於家長的作法,並不值得提倡,但事出有因,雖然涉嫌違法,但護子心切,似乎也可以理解。








眾裡尋她仟百渡


很高興回答

其實我個人認為學校是沒有必要賠償的。

但是面對中國一個大環境下,很多人出來事故都會挑一個“弱勢群體”來承擔後果。出事方永遠都以為自己是對的。所以社會的矛盾才會產生。

之類的搞笑的事情很多:

某人家屬在醫院死亡,家屬要醫院賠償,因為死亡前算過命。

某某因為溺水死亡,周邊已經有一個警告牌,家屬方卻說為什麼只有一個警告牌不多放幾個為理由要求賠償

等等等等,大家習慣把自己或自己家人在出事時候的各種原因推給:醫院,學校,已經政府等“弱勢群體”。來吸引大家用農民工.打工仔吸引社會輿論,對這些所為“弱勢群體”施壓譴責,獲得高額賠償。

一句話可以概括:某某人都這麼幹可以,可以拿到很多錢。我和他差不多為什麼不這樣幹,也可以拿到很多錢。

莫多我自己認為,社會不良風已經很多,必要的時候官司是不可少了,雖然大眾輿論對你或對最後判決多少有點影響,但是我們也要對這種“不良”做鬥爭。

願世界充滿和平


影子莫多


學校存在過錯,因為下雪,學校沒有進行及時清理,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責任,使得學生摔倒學上學校有一定的監護失誤,所以說需要進行一定賠償,如果完全監護到位的話,就不應該有學生摔倒,這個理論一點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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