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所長給犯人“吃藥”偽造病情 在常德桃源一審宣判

紅網時刻常德3月19日訊(通訊員 胡浩源 李智勇)近日,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湖南省桃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華、徐某剛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一案,經桃源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華、徐某剛因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三年三個月,並對徐某剛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該案是檢察機關“兩反”轉隸、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桃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全縣首例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2010年4月15日,吳某耀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羈押在湖南省瀘溪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吳某耀為獲得關照,向時任瀘溪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楊某華、教導員徐某剛送錢送禮,楊某華、徐某剛予以收受。2011年11月25日,吳某耀因犯窩藏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逃稅罪被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判決後,吳某耀為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目的,請楊某華、徐某剛為其出謀劃策,三人經過商議決定,利用吳某耀吃藥物的方式引發其內分泌病甲狀腺功能亢進症。之後,吳某耀購買了相關藥物,並將藥物帶入看守所放置在徐某剛辦公室辦公桌的抽屜中。為避免吳某耀服藥後產生意外,楊某華安排徐某剛、看守所職工陳某負責監督吳某耀服藥;吳某耀經數次服藥後產生了心悸、突眼等甲狀腺功能亢進疾病的症狀。在楊某華、徐某剛的安排下,吳某耀被送入瀘溪縣人民醫院治療,後又轉入湘西自治州人民醫院診斷、治療。2012年4月20日,湘西自治州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吳某耀經診斷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心律失常等疾病。次日,瀘溪縣看守所向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等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建議對罪犯吳某耀暫予監外執行。同月26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罪犯吳某耀暫予監外執行。次日,經楊某華安排在瀘溪縣看守所開具釋放證明書後,對吳某耀宣佈予以釋放。2019年9月22日,吳某耀因涉嫌賭博罪被婁底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華、徐某剛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徇私舞弊,幫助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偽造病情,並報請暫予監外執行,致使重要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後,並涉嫌犯新罪,其行為均已構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且屬情節嚴重。鑑於案發後二人自動向偵查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此外二人先後自願認罪認罰,綜合全案犯罪情節與後果,決定對二人均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後,二人均表示認罪伏法,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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