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直銷媒體“敲詐勒索案”一審:首犯被判5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

首起直銷媒體“敲詐勒索案”一審:首犯被判5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

  4月1日,社交財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則題為《趙某平、梁某偉、鄧某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該刑事裁判書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據悉,梁某偉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玉林市看守所。趙某平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玉林市看守所。鄧某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玉林市看守所。

  自導自演的有償刪帖

  據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梁某偉成立了北京思圓行方信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之後梁某偉密謀在網站上發佈某些直銷公司、企業涉嫌傳銷的負面帖文,再以刪帖為由,要挾對方給錢。

  接著梁某偉找到被告人鄧某,讓鄧某負責編寫其指定的某直銷公司、企業的負面帖文,並說明要以刪帖收費的方式賺錢。梁某偉支付鄧某每篇負面帖文100至150元,並僱用被告人趙某平及韓某1、武某、霍某等人(以上人員均另案處理),將鄧某編寫好的帖文發佈在其公司所建的“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對鄧某所寫的負面帖文進行炒作。

  其中趙某平主要負責建立網站、維護網站和刪帖。韓某1、武某、霍某負責發帖。被負面炒作的公司、企業發現網絡上的帖文後,聯繫梁某偉要求刪除帖文,梁某偉隨即提出支付錢款才刪帖的要求。

  多家直銷企業被敲詐數額不等的錢財

  1、2017年10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北京北方大陸二二複製倍增式團隊計酬涉嫌傳銷”等與北京北方大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3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2、2017年10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天津康某多地區被曝違規拉人頭交會費涉嫌傳銷”等與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3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3、2017年11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金某力佳友獎金制度涉嫌傳銷大健康不應為其背鍋”等與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3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4、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湖北彭墩違法直銷未獲牌先納非法掛靠疑似山寨商務部”等與湖北彭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1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1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5、2018年4月,被告人梁某偉將“五得利集團深州麵粉有限公司大批量麵粉連續夜間召回”等與五得利麵粉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支付10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10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6、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玫琳凱薪酬計算制度涉嫌傳銷”等與玫凱琳(中國)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北京清澈高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5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5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7、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偉將被告人鄧某編造的“江蘇康緣美域非法傳銷未獲牌先違法”等與江蘇康緣美域生物醫藥有限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發佈於“百姓觀察網”、“直銷信息專刊”等網站上,在該公司人員聯繫梁某偉,提出帖文失實要求梁某偉刪除時,梁某偉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刪帖,該公司為消除不利影響,被逼無奈支付梁某偉30000元並與其簽署信息發佈協議,而後梁某偉、趙某平將與該公司有關的負面帖文刪除。

  社交財經注意到,以上7家企業相關外事負責人均出面指證。

  首犯被判5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綜上,被告人梁某偉、趙某平共參與敲詐勒索7次,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80000元;被告人鄧某共參與敲詐勒索6次,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80000元。被告人梁某偉違法所得人民幣280000元。審理期間,被告人鄧某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偉、趙某平、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威脅的手段,強行索要他人的錢財,數額巨大,其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偉、趙某平、鄧某犯敲詐勒索罪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鄧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已交納罰金人民幣1萬元,餘下罰金限在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繼續追繳被告人梁某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八萬元,沒收上繳國庫。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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