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均敗訴後,還有辦法翻案嗎?

我國目前採用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一審、二審兩次審理。

一審,二審均敗訴後,還有辦法翻案嗎?

很多人都以為二審之後就是終審,就沒有翻案的機會了實際上並不是的。

一審,二審均敗訴後,還有沒有什麼辦法呢?辦法是有的,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之後,有可能扭轉敗局。

那麼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呢?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啟動再審程序最常見的方式。判決雖已生效,但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一般來說,申請再審,是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根據規定,申請再審且法院未裁定再審時,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院依職權再審

根據規定,各級法院對於確有錯誤的判決是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檢察院抗訴或檢察建議

一般來說,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對於同級的檢察院和法院,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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