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家16年得知丈夫去世回來搶遺產!二審:一分不給!

今年4月下旬,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報道了《母親拋下6歲兒離家,16年後在父親葬禮上出現爭百萬遺產》一文,講述了一位拋家棄子16年的母親,在孩子父親葬禮上突然出現,企圖爭奪遺產。當時,這位母親周某英上訴到法院,之後一審判決其分得21萬餘元、而被周某英離家時帶走的女兒分得31萬餘元。這個判決,作為兒子的蔡冰(化名)表示無法接受,並提起上訴。2018年9月1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周某英的訴訟請求。

女子離家16年得知丈夫去世回來搶遺產!二審:一分不給!

變故

16年前,母親變賣值錢家當帶著姐姐走了

父親葬禮上,母子重逢談分遺產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經媒人介紹,與宿遷市耿車鎮的青年男子蔡某某相識,兩人不久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3年後的1990年周某英生下一女,即蔡冰的姐姐蔡某,1994年又生了蔡冰。

根據親友的描述,蔡冰記憶裡父母都在的日子是甜美的。“我爸爸特別能吃苦,那時我們家庭條件屬於村裡比較富裕的,家裡有摩托車,有面條機,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說,父親雖然不識字,但學會了做生意,不僅操持一些廢舊塑料生意,還遠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掙錢補貼家用,一年難得回家幾次,夫妻感情慢慢變淡。蔡冰說,在他6歲那年,母親竟帶著女兒棄他而去,這一消失就是16年。父親得知母親帶著姐姐離家出走後,立即趕回宿遷老家,四處尋找,又趕到四川姥姥家尋找,被告知母親並沒有回四川。

“我媽離開家時,把家裡所有值錢的東西都變賣了,外面欠我家的賬也收回來,全部帶走了,大概有兩萬多元。”蔡冰說,之後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親和爺爺三人日子過得很艱難。而母親走後,父親也一直沒有再娶,在爺爺去世後,父子倆相依為命。

在蔡冰的印象裡,他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母愛的渴望。“小時候看到別人都有媽媽,而我沒有,心裡就很難過。一直到現在,我都覺得有點心理陰影。”蔡冰表示,其實他一直很想念母親,但那不是他能夠選擇的。

蔡冰告訴紫牛新聞,母親從2000年帶著姐姐離開家後,這16年來一直沒有跟父親或者他聯繫過,更沒有回來看過他們,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來過兩次,住了一兩天就走了。

對於母親為何離家出走,蔡冰說那時他才6歲,沒有太多印象。“沒有恨過我母親,她把我帶到這個世界上,雖然她不管我。”

再次和母親相聚,是在蔡冰的父親2016年底遭遇車禍去世後。母親的舉動讓蔡冰由愛轉恨了。他說,2016年12月份,父親去世時,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讓她來參加父親的葬禮,母親也跟著一起來了。“我跪在那兒給父親守靈的時候,她(母親)就過來和我談分錢的事。”

蔡冰當時沒有拒絕,後來母親又找他談過一次。蔡冰對母親說,“你就在這邊生活,我照顧你,我會養你。以後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幫著帶帶,我也會給姐姐30萬首付買房。”但讓蔡冰失望的是,母親和姐姐都不願意。

遺產官司

一審判決,母親和姐姐分走一半

法院通報稱,已照顧被告

2018年3月17日,蔡冰接到法院傳票,母親和姐姐起訴他,要求分割父親及他的財產,共計要分77.5萬元。

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蔡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周某英(即母親)拆遷款79466元、給付原告蔡某 (即姐姐)拆遷款103999元;關於蔡某某(即父親)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原告周某英應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應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應分得344500元,駁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這個判決,蔡冰表示無法接受,“母親從小對我沒有一點照顧,對父親、對這個家沒有貢獻,也沒有承擔一點責任,她憑什麼來分這個錢?我可以適當和姐姐分這個錢,但不是以這種方式”。

事實上,蔡冰和律師在開庭前進行了一番調查,發現母親在2000年棄家離他而去後,到了安徽渦陽縣,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後生育了3個孩子。

此案被公開後,一些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4月21日發佈了一份關於此案審理情況的通報,認為原告周某英與蔡某某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問題。被告提供的書面證明不足以認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周某英即便存在重婚行為,也是其後面的“婚姻”無效。

關於原被告就蔡某某遺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應如何進行分配問題,法院解釋稱,蔡某某生前未留有遺囑,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應依法平均分割遺產。但考慮蔡冰與蔡某某的生活緊密程度遠遠高於二原告,故在分配遺產、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時,被告蔡冰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某分得30%,被告蔡冰分得50%。

二審判決

母親無權繼承父親遺產

姐姐分得近16萬元

一審判決後,蔡冰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英與蔡某俊系事實婚姻關係,周某英本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但周某英在與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後,即帶著女兒蔡某離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來,蔡某某則獨自撫養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親,對蔡某某未有盡到任何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對蔡冰也未盡任何撫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而且,周某英在離家期間還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並生育子女,該行為給其家庭、給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傷害。法院認為,周某英上述行為具有遺棄被繼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時間長達十六年之久,故綜合考慮以上相關情節,周某英無權繼承蔡某某的遺產。

關於死亡賠償金,應當參照遺產繼承進行分配。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周某英與蔡某某因事實婚姻組成的家庭因其離家出走而導致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並不會給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應分得該筆款項。

對於蔡某,其作為蔡某某與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其在年幼時被其母親周某英帶離家庭,未能與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觀上並無過錯。但是,鑑於蔡某在其成年後與其家庭仍有聯繫情況下也未能對其家庭、對其父親和弟弟盡到陪伴照顧義務,應當適當降低其遺產繼承比例。法院酌定其與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遺產。

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蔡某長期未與蔡某某共同生活,其與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經疏遠,生活上更無任何依賴,蔡某某的死亡不會給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則一直與蔡某某相依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對蔡冰精神上的打擊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認定該筆款項歸蔡冰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一審判決實體處理有誤,應予改判。故法院判決如下:撤銷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7)蘇1302民初2040號民事判決;蔡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蔡某拆遷補償款31948元;死亡賠償金,蔡冰應分得511200元,蔡某應分得1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歸蔡冰所有;駁回周某英的訴訟請求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涉訴的房屋拆遷款及搬遷獎勵合計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89000元,兩項合計1058335元。判決後,蔡某獲得拆遷補償款31948元,加上死亡賠償金127800元,共計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則歸蔡冰所有。

和當事人面對面

“以後我和她們形同路人,談不上愛恨”

紫牛新聞:從庭審開始後到現在,你母親和你聯繫過嗎?

蔡冰:沒有聯繫過!就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我母親出現過,她在原告席上,進行質證,和我沒有任何私下的交流。

紫牛新聞:對這次判決還滿意嗎?

蔡冰:終於解氣了!我對判決結果很滿意。整個事情持續了一年多時間,就像胸口壓了一塊石頭,現在終於被搬開了,感覺輕鬆多了。

紫牛新聞:今後你將如何面對母子、姐弟親情?

蔡冰:我想不會再有聯繫了。我現在也有了老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我老婆和我母親還爭吵過。以後,我和她們就形同路人吧,談不上愛與恨吧,一切都結束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