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男子醉酒跌倒身亡家屬索賠千萬

男子喝了半斤白酒後又到烤肉店,結果下樓梯時不慎摔到,由於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身亡。死者家屬認為烤肉店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266萬餘元。

活久見!男子醉酒跌倒身亡家屬索賠千萬


一審法院認定烤肉店無責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過錯行為、損害後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結合本案,損害後果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樓梯時跌倒至顱骨重度損傷,對於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樓梯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證明樓梯光線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況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樓便不會發生危險,烤肉店已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原告主張烤肉店有過錯行為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不成立;同時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狀態下下樓梯,不履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宋先生的死亡與烤肉店不存在因果關係,其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

烤肉店從道義上願意給付宋先生家屬3萬元適當經濟補償,法院認為並無不妥,應予照準。

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給付宋先生家屬補償款3萬元;駁回宋先生家屬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宣判後,宋先生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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